1.外彙借款項目以稅還貸。對1994年底以前簽訂外彙借款合同項目的工業企業,從1998年度起,允許企業用該項目新增的增值稅稅款,償還外彙借款項目的本息。(財工字(1998]24號)
2.“十五”期間外彙借款項目繼續以稅還貸。在“十五”期間,對1994年12月31日前外彙借款項目,按規定程序簽訂展期協議的外彙借款逾期項目所在企業,原則上可以繼續享受以稅還貸政策;對於提前還貸的外彙借款項目,按規定簽訂了提前還貸協議的,可以按當年實際還貸情況申請辦理退稅。(財企[2003]293號)
2.10 稅額抵扣
1.進項稅額抵扣。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條例第8條)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購進農業產品抵扣。從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照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條例第8條、財稅[2002]12號)
3.期初庫存已征稅款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庫存已征稅款,從1995年起5年內實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辦法,每年抵扣比例為1995年初期初存貨已征稅款餘額的20%。 (財稅字[1995]42號)
4.農業特產稅抵扣。對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價格之外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準予並入農業產品的買價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94]財稅字第60號)
5.運輸費用抵扣。從1998年7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可按運費金額(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7%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財稅字[1998] 114號)
6.鐵路運費抵扣。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鐵路運輸費用,包括運輸運營費用、鐵路建設基金、臨管鐵路運費及新線運費,準予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國稅發[2000] 14號)
7.免稅棉花抵扣。從2001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包括糧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可按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財稅[2001]165號)
8.免稅糧食抵扣。從國有糧食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按購進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財稅字[1999] 198號)
9.免稅庫存糧食抵扣。恢複征收增值稅的糧食企業,銷售按照原糧食政策屬於免稅的庫存糧食,按收購金額10%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國稅函[1999]829號)
10.國產鋼材抵扣。對列名鋼鐵企業以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加工企業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鋼材,其進項稅額準予在其他內銷產品的銷項稅額中抵扣。(財稅字[1999] 144號)
11.計算機軟件抵扣。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銷售計算機軟件,可由稅務機關分別按不同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字[1999]2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