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消費稅優惠(1 / 3)

3.1 免 稅

1.銷售柴油免稅。對煉油企業銷售給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企業的柴油,免征消費稅。(國經貿貿易[1998]653號)

2.購進柴油免稅。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核定煉廠購進柴油,免征消費稅。(國經貿貿易[1998] 882號)

3.香皂停止征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香皂停止征收消費稅。(財稅[2000]145號)

4.第29屆奧運會銷售捐贈物品免稅。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再銷售所獲捐贈商品,免征消費稅。(財稅[2003]10號)

5.第29屆奧運會委托加工物品免稅。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委托加工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免征消費稅。 (財稅[2003]10號)

6.軍用特種車輛免稅。對生產企業2003年度內按軍品作價原則作價並銷售給軍隊、武警部隊使用的軍用特種車輛免征消費稅。(財稅[2004]1d4號)

7.2004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內免稅。對石油化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石腦油和溶劑油,凡屬於列入國家稅務總局本年度核發的生產、供應計劃內的部分(附表1、附表2略),不征消費稅。在每年國家稅務總局核發兩大石油化工集團(股份)公司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之前,暫按上年度核發列舉的生產企業名單劃分征免消費稅。(國稅函[2004]872號)

8.債轉股企業。債轉股原企業將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費稅。上述優惠政策從國務院批準債轉股企業債轉股實施方案之日起執行。(財稅[2005]29號)

3.2 進口免稅

1.外交物品免稅。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征進口消費稅。(國發[1995]34號)

2.邊貿商品免稅。邊境地區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消費稅。(國發[1996] 2號)

3.贈送物資免稅。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的物資,免征進口消費稅。(署稅字[1999] 565號)

4.殘疾人物品免稅。進口的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進口消費稅。(國函[1997]3號)

5.科研教學用品免稅。科研機構和學校進口合理數量的科研、教學用品,免征進口消費稅。(國函[1997]3號)

6.接受捐贈免稅。接受捐贈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和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消費稅。(署稅字[1997]227號)

7.捐贈救災物資免稅。外國團體、企業、個人向中國境內捐贈的食品、藥品、生活必需品和搶救工具等救災物資,免征進口消費稅。(財稅字[1998]98號)

8.保稅區進口自用貨物免稅。保稅區、洋浦開發區內企業進口自用貨物,免征進口消費稅。

9.轉口貿易免稅。轉口貿易項下的進口貨物,存入保稅倉庫的,免征進口消費稅。

10.進口商品免稅。從2001年9月1日起。對進口香皂、子午線輪胎、汽車及其他用翻新輪胎,免征進口消費稅。(財稅[2001]153號)

11.進口文物免稅。從2002年6月25日起,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管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進口消費稅。(財稅[2002]81號)

3.3 減 稅

1.金銀首飾減稅。從1994年1月1日起,對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按5%的稅率征收。([94]財稅字第91號)

2.護膚護發品減稅。從1999年1月1日起。除對香皂外其他護膚護發品的稅率統一由17%減按8%征收。(財稅字[1999]23號)

3.汽車減稅。從2004年7月1日起,對生產銷售達到相當於低汙染排放限值(歐洲Ⅲ標準)的小汽車,按法定稅率減征30%的消費稅。(財稅[2003]266號)

4.鑽石減稅。從2002年1月1日起,對未鑲嵌的成品鑽石和鑽石飾品的消費稅後移至零售環節,並減按5%的稅率征收。(財稅[2001]176號)

5.鉑金首飾減稅。從2003年5月1日起,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征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征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財稅[2003] 86號)

6.低汙染排放小汽車減稅。

(1)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達到GB18352—2001排放標準(相當於歐洲Ⅱ標準)的小汽車,停止減征消費稅,一律恢複按規定稅率征稅;

(2)自2004年7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達到相當於歐洲Ⅲ號排放標準的小汽車減征30%的消費稅;(財稅[2003] 2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