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免 稅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條例第6條)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人,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2.不征稅項目。下列項目,不征收營業稅:(細則第3條)
(1)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彙、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2)貨物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3.保險業務費收入免稅。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醫療保險等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94]財稅字第2號)
4.技術轉讓收入免稅。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94]財稅字第10號)
5.轉讓著作權收入免稅。個人轉讓著作權收入,免征營業稅。([94]財稅字第2號)
6.農業生產收入免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收入,免征營業稅。([94]財稅字第2號)
7.承包工程收入免稅。單位和個人承包國防工程和承包軍隊係統的建築安裝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94]財稅字第11號)
8.軍隊服務性單位收入免稅。軍隊係統各單位附設的服務性單位為軍隊內部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94]財稅字第11號)
9.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免稅。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為出口貨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險取得的收入,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94]財稅字第15號、財稅字[1996] 2號)
10.人民銀行貸款業務免稅。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國稅發[1994]88號)
11.民政福利企業免稅。從事服務業(不包括廣告業)的民政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的,免征營業稅。(國稅發[1994]155號)
12.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應按《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適用於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的通則》規定,免征營業稅和其他稅收。(財稅字[1995] 108號)
13.儲備糧油收入免稅。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6]68號)
14.體育彩票收入免稅。體育彩票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6] 77號)
15.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免稅。對保險公司開辦的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6]102號)
16.郵政彙兌利息收入不征稅。對郵政部門將郵政彙兌資金存入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國稅函[1996] 635號)
17.電影發行收入免稅。在2005年底以前.對電影發行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國稅函[1996]696號、國發[2000]41號、財稅[2001]88號)
18.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免稅。凡經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7]5號)
19.金融機構往來業務不征稅。下列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
(1)金融機構從事貼現、轉貼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7]45號)
(2)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取得的收入,包括購買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取得的利息收人,不征收營業稅。 (財稅字[1995]79號、財稅[2000]15號)
20.出納長款收入不征稅。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7]45號)
21.分保費收入不征稅。保險業務實行分保險的,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7]45號)
22.特區外資金融保險收入免稅。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開發區、廈門台商投資區、洋浦開發區和蘇州工業園區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和外資保險公司,來源於區內的營業收入,自注冊之日起,免征營業稅5年。(該政策按財稅[2001]74號文件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但對此前已注冊的外資金融企業,凡免稅政策未到原定期限的,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 (國發[1997]5號、國稅發[2000]1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