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企業所得稅優惠(1)(1 / 3)

7.1 減免稅

1.法定免稅。對下列納稅人,可以減稅或免稅:(條例第8條)

(1)民族自治減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2)其他減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

2.微利企業減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及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9號)

3.高新技術企業減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94]財稅字第1號)

4.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5.技術性服務收入免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谘詢、服務、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6.新辦企業減免。對新辦的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年減半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7.新辦三產企業減免。對新辦的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外貿、旅遊、倉儲、居民服務、飲食、文教、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8.新辦企業免稅。對新辦的從事谘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1~2年。([94]財稅字第1號)

9.新辦勞服企業減免。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免征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94]財稅字第1號)

10.特定地區新辦企業減免。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1.新辦三產企業減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確定其減免政策。([943財稅字第1號)

12.新辦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免。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13.三廢利用企業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屬《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94]財稅字第1號)

14.資源綜合利用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94]財稅字第1號)

15.技術轉讓免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6.校辦工廠、農場免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7.福利企業減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的盲、聾、啞和肢體殘疾“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8.鄉鎮企業減稅。鄉鎮企業可按應納稅款減征10%的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9.災害減免。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20.國債利息免稅。對企業購買財政部發行的公債之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5]81號)

21.住房信貸業務減稅。國家專業銀行對代理地方政府進行的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取得的所得,減按33%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財稅字[1995]84號)

22.設計研究收入免稅。對科研、生產、教學一體化的學校和設計研究院開展設計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國稅函[1996]138號)

23.基金收費免稅。對企業收取和繳納的各種價內基金和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和省級政府批準收取,並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的,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22號)

24.人防工程收入免稅。人民防空辦公室按規定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費收入,凡納入財政管理的,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7]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