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存貨財產損失扣除。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不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稅前按規定扣除。(國稅函[2000] 579號)
29.電信企業稅前扣除。電信企業的下列項目,準予在稅前扣除:(國稅發[2000]147號)
(1)電話初裝基金、郵電附加費。按規定向用戶收取的電話初裝基金、郵電附加費上繳中央財政的。
(2)購置貨物支出。電信企業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儀器儀表、監控器等,如數額達到或超過固定資產標準的,經審核,其購置支出應分期在稅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於2年。
(3)欠款損失。從2000年1月1日起,電信企業的用戶新欠的月租費、通話費,拖欠時間超過1年仍無法收回的,經審核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4)欠款損失。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用戶拖欠的月租費、通話費,拖欠時間超過3年仍無法收回的,經審核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5)郵政補貼資金。電信集團、移動通信、聯通、通信廣播衛星公司按規定上繳財政部的郵政補貼資金,準予稅前扣除。
30.城市商業銀行稅前扣除。城市商業銀行的下列項目,準予在稅前扣除:(國稅發[1998]220號)
(1)利息支出。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
(2)手續費支出。支付給代辦儲蓄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手續費,按儲蓄存款年均餘額的8‰以內據實列支。
(3)業務宣傳費。按年營業收入(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的5‰以內據實列支。
(4)業務招待費。按年營業收入(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的5‰以內據實列支。
(5)呆賬準備金。按年末貸款餘額的1%按原幣實行差額提取。
(6)壞賬準備金。按年初應收賬款餘額的5%按原幣實行差額提取。
(7)獎金。按不超過稅前利潤5%的比例,報經各省級國稅局批準後據實列支。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的城市商業銀行,因情況特殊確需提高獎金列支比例的,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可按不超過稅前利潤的8%據實列支。
31.金融保險企業稅前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的下列項目,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稅函[2000]906號)
(1)折讓扣除。企業按規定向客戶收取的業務手續費,以折扣(折讓)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讓)後實際收取的金額,計入應稅收入。如果向客戶收取業務手續費後再返還或回扣給客戶的,其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裝修支出。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房屋,其發生的裝修工程支出,作為遞延費用,在租賃合同的剩餘期限平均攤銷。企業辦公樓、營業廳一次裝修工程支出在10萬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按上述規定扣除。
(3)租賃費支出。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不按固定資產管理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其租賃費可在租賃期內平均攤銷,但最少不得短於3年。
(4)財產抵押退款。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後的折價金額,若高於債權的金額,凡退還給原債務人的,不作為應稅收入.準予扣除。
(5)壞賬準備金。保險企業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的1%。
(6)管理費。保險企業按規定上繳保監會的管理費,可以憑有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7)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企業的財產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可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提取不超過1%的保險保障基金,並在稅前扣除。保險保障基金達到總資產的6%時,不再提取扣除。壽險業務、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提取保險保障基金。
32.科研機構其他收入扣除。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與其科研業務無關的其他服務取得的收入,如財產轉讓收入,租賃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當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收。將上述非主營業務收入用於改善研究開發條件的投資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國辦發[2000] 78號)
33.研究開發經費資助扣除。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可按稅法規定,允許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辦發[2000]78號)
34.彙總納稅企業費用扣除。彙總納稅企業由上級機構以經營租賃方式統一租賃的設備,撥付成員企業使用的,其相關費用由上級機構扣除。需要分解到成員企業扣除的,由上級機構提供租賃合同和租賃設備分配的清單,報省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國稅發[2000] 185號)
35.老年服務捐贈扣除。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0]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