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宣傳文化事業捐贈扣除。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個人所得稅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除此以外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890號)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曆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的捐贈。
60.處置不良資產扣除。在2001年至2009年期間,對中國光大銀行接收原中國投資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損失,凡符合稅收規定呆賬損失條件的,經光大總行報主管稅務部門審核,準予按實際損失直接在稅前扣除。(財稅[2002]198號)
61.企業重組分年計稅。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因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因債權人的讓步而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財稅[2003]16號)
62.郵政企業收支差額扣除。國家郵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郵政局等郵政企業收取“收支差額”,準予其所屬郵政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稅函[2003]335號)
63.取消定額計稅工資浮動調整審定權。取消定額計稅工資標準在不高於20%的幅度內報上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審定後,其定額計稅工資標準具體的浮動幅度在不高於20%的幅度內,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企業的承受能力自主確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納稅評估和檢查,對計稅工資的真實性加強管理。(國稅發[2003]70號)
64.取消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備案權。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規定取消後,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法”合並前,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國稅發[2003]70號)
65.取消資助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審核權。對社會力量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經費需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全額扣除的規定取消後,改由納稅人依法自主申報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事後檢查。(國稅發[2003] 70號)
66.取消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核準權。納稅人發生業務招待費經核準準予扣除的規定取消後,改為納稅自主申報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合理度進行評估和檢查。(國稅發[2003]70號)
67.取消上交的各類基金稅前扣除審核權。納稅人按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稅前扣除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予以扣除的規定取消後,改由納稅人自主申報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企業申報扣除的上交基金的評估和檢查。 (國稅發[2003]70號)
68.取消城鄉信用社固定資產修理費扣除審批權。城鄉信用社固定資產修理費支出依專項審查批準後予以扣除的規定取消後,其支出應統一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 84號)第31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第6條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申報扣除修理費的評估和檢查。(國稅發[2003]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