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信產品和服務優惠扣除。對中國聯通公司及其內地子公司采取積分計劃等各種營銷方式,對用戶提供的業務使用費優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綁銷售方式提供的SIM卡、UIM卡、手機或其他有價通信卡等支出,可作為商業折扣或成本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對具備一定消費條件的已有用戶或使用者免費提供有價通信卡、手機或其他有價物品等支出,可作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標準扣除。
(2)有價通信卡折扣扣除。對中國聯通公司及其內地子公司采取銷售折扣折讓方式,銷售的有價通信卡麵值金額與實際銷售取得的有價卡款的差額,按銷售折扣折讓衝減收入後的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額。
(3)廣告宣傳費扣除。中國聯通公司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現有主營業務收入的8.5%在稅前合並計算扣除。
(4)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按照國發[2002]16號文件精神,對中國聯通公司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5%的標準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允許在稅前扣除。
(5)補償金攤銷。對中國聯通公司清理與中國境內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合作項目發生的補償金,自2003年起5年平均分攤,在所得稅前扣除。
(6)補提資產折舊。中國聯通公司因清理與中國境內中外合資企業的合作項目,所涉及的需要補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從2003年起,分5年平均分攤,在所得稅前扣除。
(7)固定資產折舊殘值預留。中國聯通公司所屬內地子公司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預留殘值,可統一按固定資產原值的3%執行。
81.購買保險費支出扣除。企業為抵禦各種風險而向境內外保險機構購買相關財產、責任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凡屬於中國保險法律、法規規定投保範圍的,可按實際發生數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稅發[2002] 31號)
82.金融企業防治“非典”項目扣除。政策性銀行、商業性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類企業,在2003年度因防治“非典”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超過職工工資總額14%計提額的部分,可據實在本年度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財金[2003] 56號)
83.防治“非典”捐贈扣除。從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納稅人向各級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捐贈用於防治“非典”的現金和實物,以及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接受用於防治“非典”的捐贈,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3]106號)。此項政策其適用範圍包括納稅人向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下設各省、市(地級)地方分會或協會的捐贈。(財稅[2003]162號)
84.安裝稅控裝置支出扣除。加油站外購稅控加油機和稅控裝置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其按規定提取的折舊額,可在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可在稅前一次性扣除。 (財稅[2002]15號)
85.社會保障體係試點補充保險扣除。在國家規定實行社會保障體係試點地區,對部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以及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1]9號)
86.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從2002年11月1日起,各類金融企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外),包括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采取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者股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第4號)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貸款;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後。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債務,金融企業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