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個人所得稅優惠(1)(1 / 3)

8.1 免 稅

1.法定所得免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稅法第4條)

(1)獎金。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獎金。s

(2)債券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細則第13條)

(4)救濟性款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個人生活補助費;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以及撫恤金。(細則第14條)。

(5)保險賠款。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

(6)轉業複員費。軍人的轉業費、複員費。

(7)安家費、離退休費用。按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外交人員所得。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司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協議免稅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獎金。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轉讓房產所得。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離退休工薪所得。達到離、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生活費用。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出差補貼。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其他費用。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經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紅利所得。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4.外籍專家工薪所得免稅。下列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中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中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機構負擔的。

5.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並已納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6.股息、紅利收入征免稅。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94]財稅字第20號)

7.非工薪所得免稅。下列不屬於工薪性質的補貼、津貼或不屬於本人工薪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89號)

(1)獨生子女補貼;

(2)托兒補助費;

(3)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4)執行公務員工資製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員支付並且不由該雇員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例第7條、國稅發[1994]148號)

9.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除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外,不論是由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支付的所得,均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48號)

10.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僅對由中國境內企業和個人支付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由中國境外企業和個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條例第6條、國稅發[1994]1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