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收入免稅。對國家林業局頒發的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者的獲獎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389號)
52.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免稅。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5] 45號)
53.“曾憲梓載人航天基金獎”獲獎者的獎金收入免稅。對曾憲梓載人航天基金獎獲獎者取得的獎金收入,視為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方麵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5]116號)
8.2 減稅
1.下列項目,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級政府規定:(條例第5條、細則第16條)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免。此項所得僅限於勞動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國稅函[1999]329號)
(2)災害減免。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減稅。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
2.稿酬所得減稅。稿酬所得按應納稅減征30%。(稅法第3條)
3.外籍人員存款減稅。凡2000年6月30日前,在開戶儲蓄機構辦理確認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身份的外籍個人,對其活期存款利息,按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征收利息所得稅。 (國稅發[1999]245號)
4.個人出租房屋減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房屋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0]125號)
5.證券投資基金分配股息紅利所得減稅。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財稅[2005]107號)
8.3 稅收抵免
1.境外所得稅抵免。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稅法第7條、財稅[2000] 91號)
2.境外所得稅補扣。納稅人來源於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低於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據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不得在本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後年度扣除限額的餘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條例第32條)
8.4 免征額
1.工資、薪金所得免征額。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法第6條)
2.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免征額。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按月減除800元的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法第6條、條例第18條)
3.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免征額。其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費用20%,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法第6條)
4.特殊人員免征額。下列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允許在每月減除800元費用基礎上,再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條例第27條)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4)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條例第29條)
(5)遠洋運輸船員。 (含國輪船員和外輪船員)(國稅發[1999]202號)
8.5 虧損結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