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個人所得稅優惠(3)(1 / 2)

(15)攤位費和規費支出。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額扣除。納稅人繳納的其他規費,其扣除項目和標準,由各省級地稅局規定。

(16)其他費用。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與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以及共用的固定資產,由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和數額,準予在稅前扣除。

(17)保險費。納稅人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其他保險費支出.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

(18)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總額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19)福利性費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20)個人費用扣除。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興辦2個及以上企業的,按規定準予扣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21)無形資產攤銷。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無形資產,從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內分期均額扣除。作為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規定了使用年限的,按規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未規定使用年限或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扣除期限不得少於10年。

3.捐贈扣除。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其捐贈額不超過年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條例第24條)

4.中介費扣除。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提供勞務等過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能夠提供有效、合法憑證的,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94]財稅字第20號)

5.工薪費用扣除。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采取在雇傭單位一方支付的工資、薪金中減除費用的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金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89號)

6.上交工薪收入扣除。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駐華機構的中方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能夠提供證明實際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部分,準予扣除計稅。(國稅發[1994]89號)

7.轉讓債權扣除。個人轉讓債權.采用“加權平權法”確定其應予減除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即以納稅人購進的同一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交納的經費總和.除以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數量之和.乘以納稅人賣出的該種類債券數量,再加上賣出的該種債券過程中交納的稅費。(國稅發(1994)89號)

8.租金收入扣除項目。對個人出租中國境內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內居住,均允許扣除下列項目後,就其餘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5]134號)

(1)稅法第6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費用。即租賃財產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2)國稅發[1994]89號第6條(一)項規定的稅金和各項支出。即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各種稅金和教育費附加;

(3)國稅發[1994]89號第6條(二)項規定的房屋修繕費用。即能夠提供由納稅人負擔出租該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準予扣除的金額,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延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9.營銷費用扣除。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的每月收入,可按10%~15%扣除營銷費用。具體扣除比例由各省級地稅局在上述幅度內確定。(國稅發[1998]13號)

10.老年服務捐贈扣除。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及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0] 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