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優惠(2)(1 / 3)

(1)自2003年1月1日起外國投資者按照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彙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於2003年3月聯合發布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並購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以下簡稱股權並購).使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凡變更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超過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繳納各項稅收。

(2)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並購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符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各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在計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有關銜接問題按以下規定執行:

①經營期開始時間及經營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頒發變更營業執照之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開始時間,至工商變更登記確定的經營年限終止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

②前期虧損處理。變更設立前企業累計發生的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年限內,由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延續彌補。

③獲利年度的確定。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的當年取得經營利潤,扣除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仍有利潤的,為其獲利年度。獲利年度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企業選擇確定減免稅期的起始年度。

41.外商投資汙水、垃圾處理“兩免三減半”優惠。為防治環境汙染,保護生態環境,加速社會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十)項的規定,對從事汙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並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國稅函[2003]88號)

42.資產處置免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本部及其所屬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征其應繳納的預提所得稅。(財稅[2003]212號)

9.2再投資退稅

1.一般再投資退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後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但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其退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40%

外國投資者的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繳回已退的稅款。(稅法第10條、細則第82條)

2.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再投資退稅。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可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

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未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繳回已退稅款的60%。(細則第81條)

3.投資公司再投資退稅。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資公司,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股息),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的,可視同外國投資者,並按稅法和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享受現投資退稅40%或全額退稅的稅收優惠。([94]財稅字第83號)

4.企業重組再投資退稅。外商投資企業發生重組,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並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投資公司),在按規定享受再投資退稅後不滿5年的期限內,將該項再投資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係的公司,可不認定其撤回該項再投資,因而不予追回該項再投資實際已獲得的退稅款。(國稅發[2000]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