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設備折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財稅[2000]25號)
9.特殊設備折舊。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國稅發[2000]84號)
9.8 存貨計價
1.成本價計價。企業的商品、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貨的計價,應當以成本價為準。(細則第50條)
2.存貨計價方法。各項存貨的發出或者領用,其實際成本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移動平均法、加權平均法和後進先出法等方法中。由企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細則第51條)
9.9 稅項扣除
1.稅前扣除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法第4條)
2.國際運輸業務稅項扣除。外國航空、海運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以其在中國境內起運客貨收入總額的5%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從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總額,扣除按收入總額95%計算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餘額,計征企業所得稅。(細則第17條)
3.法定扣除。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各項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1)總機構管理費。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憑據,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準予列支。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向總機構支付的與其生產經營相關的管理費,準予列支。(細則第20條)
(2)借款利息。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且不高於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合理借款利息支出,應當提供借款付息的有關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準予列支。(細則第21條)
(3)交際應酬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細則第22條)
全年銷貨淨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淨額的5‰;全年銷貨淨額超過1 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淨額的3‰。
全年業務收入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4)彙兌損失。企業在籌建和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彙兌損失,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合理列為各所屬期間的損失。(細則第23條)
(5)工資和福利費。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當報送其支付標準和所依據的文件及有關資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準予列支。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不得列支。(細則第24條)
(6)壞賬準備金和壞賬損失。從事信貸、租賃業務的企業,逐年按年末放款餘額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餘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金,經稅務機關批準,準予在年度應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的壞賬損失,超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可列為當期的損失;少於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應計入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細則第25條)
(7)境外已繳所得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係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以作為費用扣除。(細則第28條)
(8)勘探費用。從事開采石油資源的企業,所發生的合理的勘探費用,可以在已經開始商業性生產的油(氣)田收入中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年。
未發現商業性油(氣)田而終止合同,其已投入終止合同區的合理的勘探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從終止合同之日起10年內又簽訂新的合作開采油(氣)資源合同的,準予在其新擁有合同區的生產收入中攤銷。(細則第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