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房產稅優惠(1 / 3)

10.1 減免稅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條例第5條)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2.困難減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條例第6條)

3.事業單位免稅。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的事業單位,從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產稅3年。([86]財稅地字第8號)

4.企業免稅房產。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5.人防工程免稅。作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暫免征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6.危房免稅。經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免征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7.微利虧損企業免稅。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征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8.停產、撤銷企業免稅。企業停產、撤銷後,對其原有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級地稅局批準暫不征收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9.臨時性房屋免稅。基建工地為基建施工建造的各種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免征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10.大修房產免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11.未開征地區免稅。在未開征地區範圍之內的工廠、倉庫,不征收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12.集貿市場減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集貿市場用房,由各省、區、市根據具體情況暫給予減征或免征房產稅。([87]財稅地字第3號)

13.個人住房免稅。個人以標準價向單位購買公有住房,以及通過集資、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於自住的,免征該住房個人出資部分的房產稅。([92]財綜字第106號)

14.鐵道部企業房產免稅。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的工附企業和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財稅字[1997]8號)

15.勞改勞教企業免稅。對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費的勞改勞教單位,免征房產稅。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改勞教單位,在規定免稅期滿後,實行下列稅收優惠:([87]財稅地字第21號、[87]財稅地字第29號)

(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和生產規模較大的監獄,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凡生產經營用房產,照章征稅;

(3)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於關押犯人,隻有極少數用於生產經營的,可全部免征房產稅。

16.地質勘察單位免稅。對地質勘察單位轉製為企業後,從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止3年內,對其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國稅發[1999]115號)

17.農房免稅。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國稅發[1999]44號)

18.血站免稅。對批準從事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財稅字[1999]264號)

19.高校後勤實體房產免稅。對高校後勤經濟實體的房產,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征房產稅。(財稅[2000]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