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契稅優惠(1 / 3)

16.1 減免稅

1.法定項目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征契稅:(條例第6條)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在國家規定標準麵積以內的,免征契稅;(細則第13條)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免征契稅;

(4)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2.特定項目減免稅。下列項目,減征、免征契稅:(細則第15條)

(1)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生產的.免征契稅;

(2)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官員及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3)縣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土地、房屋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是否減征或免征契稅,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3.農民購置房地產免稅。農民的房地產被國家征用後,以所得的補償費另購、典入的房地產,免征契稅。農民用國家退賠的平調房屋重置房產的,‘免征契稅。

4.複員軍人、離退休幹部減免。到農村落戶的複員軍人、離退休幹部,減征或免征契稅。

5.交換房地產免稅。交換土地、房屋權屬.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6.臨時占地減免。單位和個人經批準臨時占地1年以內的.免稅;1年以上2年以內的,按規定稅額減半征稅;3年以上占地,按規定征收契稅。

7.個人購買普通住宅減稅。從1998年8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財稅字[1999]210號)

8.監獄承受土地免稅。對監獄管理部門承受的土地、房屋直接用於監獄建設的,免征契稅。(國稅函[1999]572號)

9.軍隊建房免稅。軍隊承建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及附屬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免征契稅。(財稅[2000]176號)

10.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免稅。對各類公有製單位采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當地縣以上政府房改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可比照《條例》第6條第2款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住房免稅的規定,免征契稅。(財稅[2000]130號)

11.公司製改造征免稅。從2001年10月31日起,對不改變投資主體和出資比例改建成的公司製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對獨家發起、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發起人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國有、集體企業經批準建成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其餘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征收契稅。(財稅[2001]161號)

12.企業合並征免稅。從2001年10月31日起,企業合並中,新設方或者存續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權屬,如合並前各方為相同投資主體的,不征收契稅。其餘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征收契稅。(財稅[2001]161號)

13.企業分立不征稅。從2001年10月31日起,企業分立中,對派生方、新設立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收契稅。(財稅[2001]161號)

14.股權重組征免稅。從2001年10月31日起,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財稅[2001]161號)

15.債權人承受企業破產土地、房屋權屬免稅。從2001年10月31日起,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財稅[2001]1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