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車輛購置稅優惠(1 / 1)

15.1 減免稅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條例第9條)

(1)非運輸車輛。沒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2)軍警車輛。軍隊和武警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3)外交車輛。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

(4)其他車輛。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減稅的車輛。

2.防汛和消防專用車免稅。對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於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財稅[2001]39號)

3.留學人員和來華專家車輛免稅。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彙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財稅[2001]39號)

4.車輛退回廠家退稅。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國稅發[2002]118號)

5.車輛更換免稅。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國稅發[2002]118號)

6.軍隊移交保障性企業車輛免稅。經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軍隊移交車輛,憑填寫、蓋章完畢的《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使用軍車號牌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審批表》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國稅函[2002]963號)

7.第29屆奧運會新購車輛免稅。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新購車輛,免征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財稅[2003]10號)

8.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附加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附加稅暫行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經審核確認215種車型屬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詳見附表)同意免征車輛購置附加稅。(國稅函[2005]6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