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減免稅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條例第6條)
(1)載重量不超過1噸的漁船;
(2)經核準停駛、拆毀的車船;
(3)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4)經財政部批準減稅、免稅的其他車船。
2.外交免稅。各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官員、外交人員及公務人員自用的車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用的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80]財稅字第2號、國稅發[1994]28號)
3.自行車免稅。外國僑民、專家、留學生、實習生使用的自行車,外國通訊社、貿易團體等單位及人員使用的自行車,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
4.特定船舶免稅。外國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國船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使用的中外籍船舶,按規定繳納船舶噸稅,不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
5.特種車輛免稅。一些省、市按條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消防車、灑水車、救護車等類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
6.具體稅額確定。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具體稅額,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條例第9條)
7.資產處置免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內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擁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財稅[2003]2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