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免 稅
1.法定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條例第8條)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2.轉讓房地產免稅。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免征土地增值稅。(細則第11條)
3.轉讓自用住房免稅。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滿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細則第12條)
4.房地產入股免稅。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5]48號)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稅。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5]48號)
6.互換房地產免稅。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5]48號)
7.房地產轉讓免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何時轉讓其房地產,免征增值稅。 (財稅字[1995]7號)
8.房地產轉讓免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分項,並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9]293)
9.個人轉讓普通住宅免稅。從1999年8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其擁有的普通住宅,暫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9]210號)
10.贈與房地產不征稅。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係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5]48號)
11.房產捐贈不征稅。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5] 48號)
12.資產管理公司轉讓房地產免稅。對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公司處置不良資產,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2001]10號)
13.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時,免征其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財稅[2003]141號)
14.資產處置免稅。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以及利用該資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對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內地公司和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征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財稅[2003]2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