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教育發展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
(一)先征後返
特殊教育學校。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39號)
(二)免稅
1.境外捐贈學校。對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各類職業學校、初中、高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捐贈用品不包括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其他相關事宜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辦理。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39號)
2.學校進口科研及教學用品。對教育部承認學曆的大專以上全日製高等院校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於科研或教學的,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不包括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科研和教學用品的範圍等有關具體規定,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執行。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39號)
(三)取消下列優惠政策
校辦企業。《關於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6號)第三條第一款,關於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麵的,免征增值稅。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39號)
二、營業稅
(一)免稅
1.各類學校取得的收入。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39號)
(1)對從事學曆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
(6)對政府舉辦的職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高校學生食堂。在對校園內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學生食堂免征營業稅。(教發[2004]15號)
(二)取消下列優惠政策
校辦企業。《關於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6號)第三條第三款,校辦企業凡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提供的應稅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規定。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39號)
三、消費稅
免稅
學校進口科研及教學用品。對教育部承認學曆的大專以上全日製高等院校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於科研或教學的,免征進口環節的消費稅(不包括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科研和教學用品的範圍等有關具體規定,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執行。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39號)
四、關稅
免稅
1.境外捐贈學校。對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各類職業學校、初、高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免征進口關稅。上述捐贈用品不包括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其他相關事宜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辦理。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39號)
2.學校進口科研及教學用品。對教育部承認學曆的大專以上全日製高等院校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於科研或教學的,免征進口關稅(不包括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範圍等有關具體規定,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執行。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 39號)
五、企業所得稅
(一)免稅
1.各類學校取得的收入。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39號)
(1)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政府舉辦的職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