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行業及社會福利稅收優惠(2)(1 / 3)

數字化產業。對從事數字廣播影視、數據庫、電子出版物等研發、生產、傳播的文化企業,凡符合國家現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統一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財稅[2005]2號)

四、關稅

(一)免稅

1.文化產品進口所用設備等

(1)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財稅[2005]2號)

(2)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財稅[2005]號)

(二)其他事項

文化產品出口。(財稅[2005] 1號、財稅[2005]2號)

(1)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財稅[2005]2號)

(2)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財稅[2005] 1號)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免稅

1.不可抗力造成的虧損。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準,免征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財稅[2005]2號)

2.文化單位轉製。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製為企業,對其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財稅[2005]1號)

六、房產稅

免稅

1.不可抗力造成的虧損。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準,免征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財稅[2005]2號)

2.文化單位轉製。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製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財稅[2005]1號)

七、車船使用稅

免稅

文化單位轉製。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製為企業,對其自用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財稅[2005]1號)

注1:財稅[2005] 2號文中所稱文化產業是指新聞出版業、廣播影視業和文化藝術業,文化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企事業單位。本規定適用於文化體製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

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陽市、西安市、麗江市。

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製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布。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附件: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範圍(見附錄二)

注2:財稅[2005] 1號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製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本規定適用於文化體製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轉製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轉製試點單位。

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陽市、西安市、麗江市。

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製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布。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附件: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範圍(見附錄二)

23.3 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稅收優惠

非公有製企業實行下列稅收優惠政策:

1.對非公有製企業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非公有製企業技術轉讓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谘詢、技術培訓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