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任務五 委托加工物資的核算(1 / 1)

知識點一:委托加工物資的概念

委托加工物資是指企業將物資委托外單位加工成各種材料、商品等。委托加工物資核算的關鍵是確定其成本,成本包括撥付加工物資的實際成本、支付的加工費、加工物資往返的運雜費、應負擔的相關稅費等。

知識點二:賬戶設置和核算

一、賬戶設置

為了反映和監督委托加工物資的增減變動及其結存情況,企業應當設置“委托加工物資”賬戶,借方登記發出加工物資的實際成本、支付的加工費、運雜費及相關稅費;貸方登記加工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餘物資的實際成本,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但尚未完工物資的實際成本。

二、委托加工物資的賬務處理

(一)撥付加工物資

企業發出委托加工物資時,應按其實際成本及支付的運雜費,借記“委托加工物資”,貸記“材料”、“銀行存款”等賬戶。如果按計劃成本計價核算的,還應結轉其材料成本差異。

【例5-24】誌遠公司2009年9月18日委托光明工廠加工一批甲產品,發出A材料的實際成本為5000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運雜費300元。

(1)發出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50000

貸:材料――A材料50000

(2)支付運雜費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300

貸:銀行存款300

(二)支付加工費、增值稅

企業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費和增值稅時,應借記“委托加工物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

【例5-25】承【例5-24】,用銀行存款向光明工廠支付加工費6000元,增值稅1020元。

借:委托加工物資6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20

貸:銀行存款7020

(三)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物資如果屬於應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後直接銷售的,委托方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物資”,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賬戶。

【例5-26】承【例5-25】,加工的甲產品為應交消費稅的消費品,加工後直接銷售。市場上相同的產品銷售價格為70000元,消費稅稅率為10%,已用銀行存款支付光明工廠代扣代繳的稅款。

借:委托加工物資7000

貸:銀行存款7000

2.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後需要繼續加工的,所交的消費稅按規定準予抵扣以後銷售環節應繳納的消費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賬戶。

【例5-27】接【例5-25】,加工的甲產品為應交消費稅的消費品,收回後需要繼續加工生產。市場上相同的產品銷售價格為70000元,消費稅稅率為10%,已用銀行存款支付光明工廠代扣代繳的稅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7000

貸:銀行存款7000

(四)完工後收回委托加工物資

委托加工物資加工完成,收回加工物資並驗收入庫,同時退回剩餘物資,應按委托加工物資實際成本和剩餘物資實際成本,借記“材料”、“庫存商品”等賬戶,貸記“委托加工物資”賬戶。

【例5-28】承【例5-26】,誌遠公司委托加工的甲產品已加工完成並驗收入庫,準備直接銷售,用銀行存款支付運雜費350元。

(1)支付運雜費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350

貸:銀行存款350

(2)驗收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63650

貨:委托加工物資63650

資料:誌遠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出D材料10萬元,委托振華公司加工成乙產品,該產品為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稅率為10%。乙產品加工完畢已驗收入庫,加工費為5000元,已用銀行存款支付。加工收回的材料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編寫相關會計分錄。

(1)撥付加工物資時;

(2)支付加工費、增值稅時;

(3)交納消費稅時;

(4)完工後收回委托加工物資時。

掌握委托加工物資在發出材料時,支付加工費、增值稅時以及完工後收回委托加工物資時的會計處理。重點掌握委托加工物資屬於應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兩種情況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