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任務二 固定資產確認條件及計價(1 / 1)

知識點一: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

1.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

2.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知識點二:固定資產的計價

剛參加工作的張濤和同事發生了爭執,原因是他的辦公室購買的一台新電腦價格3500元,運費200元,另外對方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張濤要以3700元入賬,同事不同意,你認為怎樣入賬合適呢?固定資產的計價是指用貨幣單位表示固定資產的價值。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一般以曆史成本作為計價基礎,但是,考慮到固定資產價值較大,其價值會隨著服務能力的下降而逐步減少,客觀上需要揭示其現存價值,即淨值。因此,對中小企業一般有兩種計價標準對固定資產計價。

一、按原始價值計價

原始價值,也稱曆史成本,簡稱原值或原價,是指企業購置、建造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實際工作中取得固定資產的方式多樣,取得方式不同其實際成本的構成也不同。這種計價方法是以實際發生並以支付憑證為依據,具有客觀性和可驗證性,是固定資產的基本計價基礎。它可以反映企業固定資產的原始投資規模。

新購建固定資產的計價、確定計提折舊的依據等采用該計價方法。

二、按淨值計價

淨值,也稱折餘價值,是指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或重置價值減去已提折舊後的餘額,它可以反映固定資產尚未損耗的價值,反映企業實際占用在固定資產上的資金數額和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

這種計價方法主要用於盤盈、盤虧、毀損固定資產的計量等。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但與技術更新無關且用於免稅項目、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計算抵扣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例6-1】2009年5月,誌遠公司購入生產用設備一套,設備價款50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進項稅額85000元,發生運費3500元,無其他相關費用。請計算該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解析:入賬價值500000 3500503500(元)

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進項稅額85000元,根據相關規定應單獨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2009年6月,誌遠公司外購汽車一輛,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汽車價款100000元,增值稅稅款17000元;另支付車輛購置稅10000元及相關費用3000元。上述款項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車輛已交給企業。請計算該部汽車的入賬價值。

企業在確認固定資產時,一般將符合固定資產定義、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且取得成本可以計量這三個條件的資產確認為固定資產。中小企業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一般采用以下兩種計價方法:一是按原始價值計價;二是按淨值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