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複曉真、康嗣群(1 / 3)

一十條罪狀

曉真先生:

因為我常見攻擊人的傳單上所列的罪狀,往往是十條,所以這麼說,既非法律,也不是我擬的。十條是什麼,則因傳單所攻擊之人而不同,更無從說起了。

魯迅。七月二十日。

二反對相愛

嗣群先生:

對不起得很,現在發出來函就算更正。但印錯的那一句,從愛看神秘詩文的神秘家看來,實在是很好的。

旅滬記者。

七月廿一日。

【備考】:

信件摘要

魯迅先生:

讀《語絲》四卷十七期複Y君的信裏,有句說:“……問罪在先,而搜集罪狀(普通是十條)在後也。”之Parenthesis裏的“普通是十條”,究竟“十條”是些甚麼?——是先生擬的嗎,或是所謂法律中者?就請在《語絲》的空白處解釋給我聽聽。(下略)曉真上。六月廿五日。

記者先生:

第四卷廿七期刊出的我詩內中有一個過於神秘的錯,請更正一下。第四二頁第二行“我們還是及時相愛”,手民卻排成“我們還是反對相愛”了,實在比×××的詩還要神秘!(下略)康嗣群於上海。七,十二。

(這兩件複信最初發表於一九二八年七月三十日《語絲》周刊第四卷第三十一期“信件摘要”欄。)《剪報一斑》拾遺廬山荊棘叢中,竟有同誌在剪廣告,真是不勝雀躍矣。何也?因為我亦是愛看廣告者也。但從敝眼光看來,盈同誌所搜集發表的材料中,還有一種缺點,就是他尚未將所剪的報名注明是也。自然,在剪廣告專家,當然知道緊要廣告,大抵來登“申新二報”,但在初學,未能周知。

這篇一發表,我的剪存材料,可以廢去不少,唯有一篇,不忍聽其湮沒,爰附錄於後,作為拾遺雲——尋人賞格

於六月十二日下午八時半潛逃妓女一名陳梅英係崇明人氏現年十八歲中等身材頭發剪落操上海口音身穿印花帶黃麻紗衫下穿元色印度綢裙足穿薑色高跟皮鞋白絲襪逃出無蹤倘有知風報信者賞洋五十元拿獲人送到者謝洋一百元儲洋以待決不食言住法租界黃河路益潤裏第一家一號本主人謹啟

右見中華民國十七年八月一日《新聞報》第三張“緊要分類”中之“征求類”。妓院主人也可以懸賞拿人,至少,可以使我們知道所住的是怎樣的國度,或不知道是怎樣的國度者也。

八月二十日,識於上海華界留聲機戲和打牌聲中的玻璃窗下紹酒壇後。

【備考】:

剪報一斑

盈昂

報紙的文章多:東方路透,時評要電,經濟教育,國內海外,以及《自由談》或《快活林》;——這些都使閱報的人,目不暇接,美不勝收。其初,我自然是不看報,後來曉得看報,喜歡看《自由談》。好多人說,要多看些專電和新聞,多知道一點“國情”。不曉得是人底脾胃反常了還是怎樣,看了一些時的“國情”便死也不肯再用心多看了。反而喜歡起來了要看廣告。看廣告還不說,並且要剪廣告。剪下的廣告,不時翻閱,越看越有味。“天下為公”,不敢自私,謹將原報貼起來,借《語絲》底幾頁地位,翻印出來,大家興賞興賞。

為便利附說幾句話,勉強分類了一下。

至於分類分得不倫不類,那是小子底學識不到,還得大雅指正指正呢。

這次文章大體乃係翻印,有偷竊版權嫌疑,但不知國民政府國法,把不把廣告也一並作版權?若不是,則幸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