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類學創始以來,“文化”一直是這門學科的核心概念之一。生物的多樣性決定了人類文化的多樣性。文化多樣性是不同民族或族群特點的文化表達。與此同時,作為人類適應客觀環境的一種手段,文化也隨著客觀環境的改變而改變;文化的變遷是一切文化的永存現象。
一、文化的概念及特征
1.文化概念的來源
文化本身是一個曆史概念,要了解文化的概念,必須先了解文化概念的來源。
據英國學者克裏斯·簡克斯(ChrisJenks)的研究,文化概念的來源有兩個傳統:一個是從亞裏士多德到洛克(JohnLocke)、維柯(GiambattistaVico)、屠格(Tung)和邊沁(JeremyBenthan)的哲學傳統,另一個是從柯立芝(Coleridge)到卡萊爾(ThomasCarlyle)和阿諾德(MauhewArnold)的文學傳統。前者充滿思辨的色彩,後者充滿了浪漫的情調。概括起來,文化概念的起源有四個方麵:
(1)文化為一種知識,或認知的範疇。文化被理解為一種普遍的心態,其中包含著完美的理念,即對於人類個人成就或解放的目標或渴望。我們在柯立芝、卡萊爾,以及後來的馬修·阿諾德等浪漫主義文學及文化批評作品中,最能清楚發現其根源。
(2)文化為一種更包容的與集體的範疇。文化代表著社會中知識與/或道德發展的狀態。這個立場把文化與文明的概念相連,是由達爾文的進化理論所啟發的,後來則由一群現被稱為“早期進化論者”,並為人類學研究先驅的社會學家所接收。這種觀念將文化概念納入集體生活的領域,而非個人意識層麵中。
(3)文化為一種敘述與具體的範疇。文化被視為任一社會中藝術與知識作品的集合體,這幾乎就是日常用語中的“文化”一詞,並且蘊含獨特性、排他性、精英主義、專門知識與訓練或社會化過程等意義。包括一種對文化牢不可破的既成觀念,視文化為人造的、經過沉澱的象征物。
(4)文化為一種社會範疇。文化被視為是一個民族的整體生活方式,這就是文化的多元論,並隱然有民主意涵的觀點,現在已經成為人類學關切的領域,而在較地區性的層麵上,也是文化研究的關注重點。[1]
2.文化的定義
我們曾經介紹過人類學之父泰勒給文化下的定義,除此之外,許多學者對文化有著自己的理解。
早在20世紀50年代,美國人類學家A·克魯伯(A.L.Kroeber)與C·克拉克洪(C.Cluckon)就已經在各種人類學的文獻中收集到數以百計的文化定義。在當代人類學中,文化的概念大致可以分為從行為角度所下的定義和從認知角度所下的定義。
(1)從行為角度下的文化定義
從行為角度下的文化定義包含著行為、感性與物質三個主要方麵。行為的要素指人們如何行動,尤其是那些與人們之間的相互作用有關的行動;感性包括人們的世界觀,以及一切人類通過學習而獲得的行為方式與準則;物質則是指人類所生產的物質產品。有代表性的是:羅斯曼(AbrahamRosman)認為,文化是指人類的生活方式,而這種生活方式的研究又要以整體、整合的總的生活方式為研究重點,它包括對人類行為,人類製造的物件以及人類觀念的研究。在總體上,文化是會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演變的,同時,文化在發展過程中又存在著前後階段上的連續性。霍華德(MichaelC.Howard)認為,文化本身是一種習俗性的態度,按照這種態度,人類群體學習如何協調其行為,思想及其與生存環境之間的關係。
(2)從認知角度下的文化定義
從認知角度來界定文化,它認為文化是由抽象的價值觀、信仰,以及在人類行為背後的對世界的感知所組成,而所有這些又都為某一社會的全體成員所共同享有。文化是以語言為中介通過學習而得的,學習的作用大於生物遺傳。文化各個部分在功能構成上將組成有機的整體。人們用文化來解決關係到他們切身利益的問題。文化為一個社會的成員提供有序的生存方式;同時它具有應變的能力以適應新的環境。如:美國人類學家哈維蘭(WilliamA.Haviland)認為,文化不是可見的行為,而是人們用來解釋經驗和導致行為,並為行為所反映的價值觀念和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