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教的“性本善”與基督教人性的原罪,對中西文化造成了怎樣的影響,出現了什麼後果呢?基督教的人性原罪之說,雖不像中國的法家那樣,因人性之惡而隻訴諸刑法;而是訴諸人的良知,讓人懺悔、不斷地懺悔但是,西方社會法律的愈趨完善,與基督教的原罪之說就不無關係。因為既然人性是罪惡的,那麼僅憑個人的懺悔是不行的,還需要有能體現神意的法律,來約束人的罪惡,以此而形成了西方“自然法”的傳統。在“上帝死了”之後,西方人就會以理性代替神意,為社會立法。但是,儒家既以“性本善”為教,就隻需人“盡心”、“知性”就行了。法的強化就意味著不相信人心中的善性。所以,在傳統中國,法的觀念一直很薄弱,而是像梁漱溟所說的,“以禮俗代法律”,以家庭組織社會。固然,中國也有“刑法”,但中國的所謂“國法”,基本上是“家法”的延伸,故官僚教訓子民也要像父親教訓兒子那樣打屁股。
正因為基督教的原罪之說讓人懺悔、不斷地懺悔,以等待世界末日的審判,所以就造就了西方人動態的心靈,驚醒的文化精神。一方麵,基督教將人置於神與魔、靈與肉的衝突的漩渦中,使人根本不可能靜靜地消受生命;另一方麵,人必須超越這有限相對的現世,而向來世的天國馳奔,所以人又不可能安於現狀。更令人不安的是,末日的審判不知什麼時候就會進行。所以耶穌反複強調人們應該驚醒:“你們要警醒,因為你們不知道家主什麼時候來,或晚上,或半夜,或雞叫,或早晨;恐怕他忽然來到,看見你們睡著了。我對你們所說的話,也是對眾人說:要警醒。”與此相反,孔教的“性本善”則讓人“反身而誠”,安於現狀,安分守己,以此而塑造了中國人靜態的心靈,安睡的文化精神。孔子說“仁者靜”,又說“木訥者近仁”,都是以“靜”為美德,讓人呆在家裏享受天倫之樂,不要動亂不安。既然人性本善,那麼固守本有的善性就行了,這就是“知足者常樂”。《大學》
把這一點說得很清楚:“知止而後有定,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如果還有什麼不足的話,那就是向後倒退:既然人性本善,那麼越向後倒退,就越接近“善”。所以孔子要複歸周禮,後儒祖述堯、舜、禹、湯、文武、周公,老子向往“小國寡民”,莊子神往原始的混沌而以人類始祖犯了“原罪”的基督教文化,就不可能向後倒退,對於祖宗也不可能有什麼好感;而孔教的“性本善”則導致了祖宗崇拜。因此,基督教人性的原罪導致了向前超越的文化意向,孔教的“性本善”則讓人安於現狀或向後倒退。如果說基督教文化是“罪感文化”,那麼,孔教文化則是“善感文化”。
人們說中國文化是“恥感文化”或者“樂感文化”,固然也不錯,但卻不能與“罪感文化”構成對應而相提並論。因為“恥感”、“樂感”都是從“善感”中派生出來的:“恥感”是出於人性之善的“羞惡之心”,但卻包容不了人的善性中的“惻隱之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等等;“樂感”是人性之善的結果,即安於現狀,知足常樂。“恥感”著眼於“善感”的原因,“樂感”著眼於“善感”的結果;“恥感”著眼於與西方文化的認同,“樂感”則著眼於與西方文化的別異。但二者的共同之處,就在於用中國文化的部分與西方文化的整體相比。事實上,“樂感文化”的對應物是“悲感文化”,是“善感文化”及其對應物“罪感文化”的直接結果。中國缺乏悲劇意識和悲劇觀念,原因就在於,既然人性本善,那麼,隻要人能安分守己、知足常樂就行了;若是不安分守己而造成了“悲劇”,就怪你不能固守本有的善性,也就不值得悲哀了。而且,在“天道遠、人道近”麵前,即凡事都可以有人力的幹預麵前,所謂命定的悲劇就無地可容。因此,即使是曆史上的悲劇,中國人也要加以幹預,使其結尾“團圓”。而在西方,在人無能為力擺脫的命運(古希臘)和原罪麵前,那悲才是真悲。從索福克勒斯的《俄底浦斯王》,莎士比亞的四大悲劇,到托爾斯泰“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的《安娜·卡列尼娜》,無不如此。
孔教那種安於內而不假外求的特點,使之不可能對外在世界有真正的認知興趣,而其“性本善”的人性論,又使之對人性的幽微之處缺乏深刻的探究。比較而言,韓非的性惡論對人生真麵目的揭示,就比“性本善”的儒家來得深刻。而基督教外在於人的上帝,使得西方人有一種向外認知的文化態度;其“原罪”之說,又使西方人對人性的幽微之處進行深入的探究,這導致了陀思妥耶夫斯基式的人性探究的驚人深度。而且從廣義的文化背景看,就是弗洛伊德的深層心理學——精神分析學說,也是基督教文化的結果。盡管弗洛伊德並不相信基督教,但是,弗洛伊德把人性的根柢看作充滿原始情欲暴力的本我(id),就正是基督教人性的“原罪”之說一種變了形的翻版。因此,孔教是一種使生命安樂的文化,基督教則是一種認知型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