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楚辭篇(4)(3 / 3)

楚郊祀東皇太一樂歌九歌吉日(迎神歌辭)東皇太一東君東君雲中君雲中君湘君湘君湘夫人湘夫人大司命大司命少司命少司命河伯河伯山鬼山鬼國殤國殤成禮(送神歌辭)禮魂一切混沌的觀念被澄清了,淆亂的各稱被糾正了以後,侑神歌辭恰恰剩下九篇,我們滿以為《九歌》的名稱便是適應這九篇的數字而產生的。其實不然。問題還不隻那樣簡單。九篇侑神辭並不成為一個單純的、統一的單位,我們在前麵已經提過了。關於九篇中前八篇與後一篇《國殤》的差別,在前麵我們隻指出一部分。現在合並前麵已經指出的,再將全部的差異點列成下表:劇中人物歌唱對象歌詞內容歌詞形式八篇自然神以一個中心人物或二個對手人物為對象戀歌哀豔似風參差的長短句國殤人鬼似無中心人物的群體為對象挽歌悲壯似小雅整齊的七字句誠然八篇之中也有些不一致的地方,但其差別遠不如八篇與《國殤》之間大。對於《國殤》,八篇又自成一單位,是很顯著的事實。

然而問題的複雜性似尚不止此。《禮魂》這標題的意義是可疑的。今本《楚辭》題為《禮魂》的歌詞,是送神,不成問題。但《禮魂》二字的意義卻與送神(東皇太一)無涉。東皇太一即上帝,上帝不當稱魂(魂隻是人的精氣)。以“成禮兮會鼓”與“禮魂”字麵相同為理由,來證明《禮魂》為此篇原有的標題,是似是而非的話。《成禮》之禮分明是名詞,《禮魂》之禮則非動詞即形容詞,兩禮字根本不是一回事,那隻是字麵的偶合而已。《禮魂》似當與《國殤》為一類。洪興祖曰:“或曰:《禮魂》謂以禮善終者。”意謂其與死於非命的國殤為同類而相反的兩種人鬼,這似乎是最合理的一種解釋。我們還可以引漢人的話來支持他。

“宗廟小祀,謂祭殤與無後,及司勳功臣亦祭於廟。”(《周禮》酒正、肆師兩《疏》引馬融說。)

很可能《國殤》即殤與無後,《禮魂》即司勳功臣,而祭東皇太一(上帝)是宗廟大祀,祭國殤、禮魂是隨著大祀舉行的小祀。如果這推測是對的,則今本《楚辭》的《禮魂》有目無詞,後人以《禮魂》之目加之於送神的《成禮》章的詞上,是張冠李戴。這樣看來,除迎送神曲二篇外,《九歌》本有十篇。第十篇即《禮魂》,原辭之所以被遺失,許即誤於那曆史上相傳的《九歌》的舊名。原始《九歌》之“九”本不是代表篇目的數字。(但也不是虛數,說詳下。)楚郊祀侑神樂歌,相沿亦稱《九歌》。後人誤會,以為《九歌》不當有十篇,於是刪去最後一篇,以求合於歌名數字。然而詞刪而目未刪。未被刪去的目無所附麗,久而久之便黏上了距程最短的送神曲,而成為今本《楚辭》的《禮魂》了。依上文的分析,十一篇之詞又當分為下列三組:

(一)《東皇太一》,二篇(迎神送神)

(二)《國殤》《禮魂》——二篇亡一篇

(三)《東君》《雲中君》《湘君》《湘夫人》《大司命》《少司命》《河伯》《山鬼》——八篇

就宗教的意義講,郊祀的對象是東皇太一,所以(一)是主體,(二)(三)都是客體,因之(二)(三)性質相近,可合為一類。就倫理的意義講,(一)祭上帝(東皇太一),所謂宗廟大祀,是報德。(二)祭國殤、禮魂,所謂小祀,是報功,二者都是較理性化,較進步的宗教祀曲。相反的,(三)東君以下都是自然神(二司命本是星名),他們的出場實代表著較幼稚、較原始的巫術降神。所以依這種觀點,(一)(二)性質反而相近,可合為一類,(三)則獨為一類。依前一種看法,(二)(三)合為一類,則《九歌》有十篇。依後一種看法,(三)單獨為一類,則九歌隻八篇。所以經過仔細分析,所謂《九歌》者偏偏任憑怎麼計算,總不是九篇。但正如前麵我們所說的,縱使中間是八篇或十篇,也不妨害那首尾兩篇是迎送神曲。

(本篇原載於1980年《中國社會科學》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