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一九一七年,杭州,致劉質平(1 / 1)

質平仁弟:

昨上一函一片,計達覽。請補官費之事,不佞再四斟酌,恐難如願。不佞與夏先生素不與官廳相識,隻可推此事於經先生。經先生多忙,能否專為此事往返奔走,亦未可知。即能任勞力謀,成否亦在未可知之數(總而言之,求人甚難)。此中困難情形,可以意料及之也。君之家庭助君學費,大約可致何時?如君學費斷絕,困難之時,不佞可以量力助君。但不佞窶人也,必須無意外之變,乃可如願。因學校薪水領不到時,即無可設法。今將詳細之情形述之如下:

不佞現每月人薪水百零五元

出款:

上海家用四十元年節另加

天津家用廿五元年節另加

自己食物十元

自己零用五元

自己應酬費買物添衣費五元

如依是正確計算,嚴守此數,不再多費,每月可餘廿元。

此廿元即可以作君學費用。中國留學生往往學費甚多,但日本學生每月有廿元已可敷用。不買書,買物、交際遊覽,可以省錢許多。將來不佞之薪水,大約有減無增。但再減去五元,仍無大妨礙(自己用之款內,可以再加節省),如再多減則覺困難矣。

又不佞家無恒產,專恃薪水養家。如患大病不能任職,或由學校辭職,或因時局不能發薪水;倘有此種變故,即無法可設也。以上所述,為不佞個人之情形。

倘以後由不佞助君學費,有下列數條,必須由君承認實行乃可。

一. 此款係以我輩之交誼,贈君用之,並非借貸與君。因不佞向不喜與人通借貸也。故此款君受之,將來不必償還。

二. 贈款事隻有吾二人知,不可與第三人談及。家族如追問,可雲有人如此而已,萬不可提出姓名。

三. 贈款期限,以君之家族不給學費時起,致畢業時止。但如有前述之變故,則不能贈款(如減薪水太多,則贈款亦須減少)。

四. 君須聽從不佞之意見,不可違背。不佞並無他意,但願君按部就班用功,無太過不及。注重衛生,俾可學成有獲,不致半途中止也。君之心高氣浮是第一障礙物(自殺之事不可再想),必痛除。

以上所說之情形,望君詳細思索,寫回信複我。助學費事,不佞不敢向他人言,因他人以誠意待人者少也。即有裝麵子暫時敷衍者,亦將久而生厭,焉能持久?君之家族尚不能盡力助君,何況外人乎?若不佞近來頗明天理,願依天理行事,望君勿以常人之情推測不佞可也。此頌,近佳!

李嬰

此函閱後焚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