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章 借體還身(1 / 2)

麵對襲擊受了傷害的棕熊,通常會發怒,並對挑釁者發動攻擊。

而根據棕熊的這個習性,有主動掠殺棕熊者為了規避法律製裁,通常會選擇好地點給棕熊下套兒,然後躲在一旁觀察或不時的去檢查獵物是否被套中,並在一定的距離外選擇一個隱蔽的場所,等待目標發動攻擊時對其實施槍殺。

這就是捕殺為目的的犯罪分子,在棕熊的周圍采用各種方法進行誘捕手段,已達到獲取野生動物之目的。

為了核實伊凡他們自述射殺棕熊時的真實情況,工作人員非常細致地查驗和尋找著,找到被槍擊致使棕熊受害之前,在其周圍留下的特定痕跡。諸如,棕熊受到傷害後驚慌逃躥時會留下足印,在周圍植物上會留下擦痕、毛、血跡,其掙紮的痕跡會一直延伸到它被發現死亡的地方。

此外反麵的還有,要排查棕熊是被射進毒針中毒後行動遲緩或掙紮的痕跡,以確定是被槍擊後掙紮的痕跡等。

他們對棕熊的屍體進行勘查時,仔細觀察了屍體躺臥的位置、姿勢和屍體旁的爪印、足印、是否有掙紮的痕跡等。其次,詳細檢驗了屍體的外表,看是否有傷痕,傷痕的受傷位置及受傷程度如何。最後,確定了先後出自兩個槍手射擊一槍加兩槍後才致死。

因為,伊凡他們自首了槍擊致死的目的,很明確了槍擊次數以及距離等重要信息,所以就沒有必要剝皮尋找受傷的位置或進行解剖,來確定棕熊的死亡原因。

勘查工作人員相當的專業,他們對物證的收集與保存貫穿了整個勘查過程,凡在野生動物案件現場發現的與案件相關的痕跡或物品都作為物證收集起來並保存好,備檢。

以上檢驗和勘查,伊凡和辛西婭還有浩二他們三個人,都沒有什麼不自信的。

可是,對槍擊事件的外圍現場是否留下了什麼痕跡,和受害棕熊發動攻擊的動機是否確實為了出於對幼熊的保護,而當事人對幼熊到底做了什麼,等所發生了的情景是否符合當事人自述內容,受害的棕熊留下了什麼證物和原始現場來能夠證明事實的,當他們被勘察人員訊問時就傻了眼了。

因為,槍擊人也許會留下手印、腳印、坐臥過的痕跡、煙頭、尿液、糞便、吃過的東西以及遺留下的包裝材料、彈殼、車轍印等,都能夠來證明事發前此行的目的。而受害棕熊會留下蹄印、爪印、擦痕、血跡、糞便等,現場的事發前的狀況,而本案中,最有利於當事人的佐證,幼熊蹂躪觀瞄設備而在上麵留下的爪印,和鼻、唇印,都被浩二破壞了。

浩二已經破壞了幼熊的活動現場,盡管三個人已經詳細地給工作人員講述了現場被破壞的原因,也還是需要被移動了的相關的證物。而且最關鍵的是,他們根本就沒有目睹棕熊被害的知情者,他們三個人又都是不同角度的當事人,甚至相互都是關聯人,所以,可以說,本案根本就沒有什麼目擊證人。

這樣使得這個案件對伊凡他們相當的不利,因此,審理過程也充滿了爭論。

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明確引用“不退讓法”,強調伊凡他們槍擊棕熊的動機是為了自衛,保護自己的同事免遭棕熊襲擊,但這一案件還是引起了人們對“不退讓法”的激烈爭論,很多反對“不退讓法”的人認為,這種法律助長了伊凡、浩二兩個人的隨意開槍行為。

有人很刻薄地質疑,辛西婭遇到致命襲擊的危險,受害人辛西婭的同事是否絕對可以以致命的武力進行回擊,是否首先采取了退卻的步驟積極促成三個人同時撤離,卻拉下了辛西婭十米的距離,這些是否隻是槍擊人的借由,這可都是沒有證人的說辭。

看來,當挺很難立即審理被法庭認定無關之罪。

庭上,盡管律師據理力爭,伊凡他們隻是在辛西婭不能退卻,以避免受到致命的襲擊時才使用了致使棕熊斃命的武力進行自衛的,應該判決不算有罪,這的確是合法的正當防衛。

律師還強調,人的生命高於野生動物的生命,為了人身性命免受正在進行的致命襲擊而采取了製止侵害的行為,才出手槍擊被保護野生動物棕熊屬於正當防衛,他的當事人不應該負刑事責任。

然而,由於沒有目擊證人,在一切來自勘察現場收集的痕跡證物在其技術檢驗結果出來之前,律師的辯護顯得那麼的蒼白無力。整個後半天的時間就這樣送掉了。

天色很黑的時候,伊凡他們三個人就從審理法庭休庭時刻起,當場被拘留待審查。

在臨時拘留室裏,辛西婭啞口無言,浩二垂頭喪氣,也就伊凡在緊鄒個眉頭絞盡腦汁兒想著如何擺脫眼前的麻煩。服從法律程序,等待技術檢測結果,理應接受責無旁貸。然而,現在伊凡他們著急的是,這一次任務行動之前的偵查都還沒有完成,不能按時完成任務,這太讓伊凡懊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