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自傳體記憶
自傳體記憶(autobiographical memory)至今沒有一個嚴格統一的定義,一般認為,自傳體記憶是對複雜時間的混合記憶,是關於自我信息的記憶。
20世紀70年代圖爾文對長時記憶的區分研究引起了人們對自傳體記憶的廣泛興趣。圖爾文認為,情節記憶接收和儲存關於個人特定時間的情景或事件,以及這些事件的時間—空間聯係的信息,是對個人在一定時間發生的事件的記憶,具有自傳體性質。
對於我們絕大多數人來講,自傳體記憶由於與自身的高度相關性而具備了十分吸引人的神秘特性,無數名人傳記充斥書店、擺滿書架,我們的長輩語重心長、滿眼含淚地敘述自己的青春歲月,這些被再創造甚至篡改過的記憶是否真的能幫助我們了解自己是誰?
自傳體記憶研究領域內最惹人注目的就是關於兒童期遺忘症(childhood amnesia)的研究。兒童期遺忘是指成人不能回憶出生後的最初幾年經曆的現象。一部分人雖然能回憶起他們2歲時的重要經曆,如兄弟姐妹的出生,但除此以外就沒有更早的記憶了。在長大成人後,我們不能回憶母親哺育時溫柔的笑容,父親換尿布時手忙腳亂的笨拙,蹣跚學步邁出的第一腳,牙牙學語時吐出的第一個完整的句子,我們都是童年遺忘症的犧牲者。
最初,研究者用兒童沒有長時記憶能力來解釋這一現象,但這種解釋很快就遭到了否定。在一個研究中,壓一個杠杠可以使玩具火車運動起來,18個月的兒童能夠很快學會這一動作,並能將記憶保持一個月之久,這說明兒童並不缺乏長時記憶。
弗洛伊德認為兒童期遺忘症是壓抑引起的;生理心理學家則更相信這是由於參與形成相關記憶的大腦區域在出生幾年後才能發育完全;認知心理學家也提出了一些其他的解釋,包括:缺乏自我意識,即除非我們有自我可以記憶,否則,我們就沒有自傳體記憶;貧乏的編碼,學前兒童對經曆的編碼遠沒有成人精細,年幼的兒童還沒有掌握社會習俗,他們不知道對別人來講是重要和有趣的事情;兒童思考世界的方式,學前兒童所用的認知圖式不同於年齡較大的兒童和成人,而在習得成人圖式以後,就丟失了回憶早期經曆所必需的信息和線索,因此也就失去了有關那些經曆的記憶。
5.5.2 閃光燈記憶
閃光燈記憶(flashbulb memory)是指對鮮明、重要的公眾事件(如某國總統被刺、奧運會、世界杯)的記憶。閃光燈記憶可以被認為是自傳體記憶的一種。這種閃光燈記憶通常是某段特殊經曆或者事件引起了人們某種強烈的情感體驗,從而一次性獲得的。
盡管閃光燈記憶很強烈,但是它們也並不總是對過去全麵而準確的記憶。人們會記得事件的主要內容,而在回憶的時候往往會存在很多細節上的錯誤。例如,在提到閃光燈記憶時經常被引用的1986年“挑戰者”號航天飛船爆炸事件,見證這驚人慘痛場景的人們通常會信誓旦旦地宣稱他們準確地記得當時他們在哪裏以及發生慘劇時他們在做什麼。而事實是,對大學生的研究表明,在三年後他們再次回憶如何得知這一消息時,沒有一個人與三年前報告的結果完全一致,三分之一的學生是完全錯誤的,不過他們都堅持認為他們的記憶是準確的。同樣的情況還發生在美國世紀大審判辛普森殺妻一案中,當無罪判決宣告近三年的時候,隻有29%的大學生保持準確的記憶,而超過40%的人對事實進行了曲解。
這些都正好印證了我們前文提到的記憶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它不僅會有序地儲存信息,還會將已獲得的信息重新排列、組合,甚至篡改、扭曲、添枝加葉。
5.5.3 目擊者記憶
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最常見的證據之一是目擊者的證詞。然而,許多無辜的個體隻是因為目擊證詞不利而遭到錯誤的法律懲罰。例如,研究表明,在100 多個經D N A驗證而豁免的人中,有超過75%的人是因為錯誤的目擊辨認而入獄。我國也曾有雜誌報道過此類例子:一名叫李天的男子曾在17歲時因錯誤的目擊辨認而被誤認為殺手,從而在牢獄中含冤十載,直到10年後才被多項證據表明無罪。
在一項跨越30年的研究中,研究者發現:目擊證人的記憶受到對他們提問方式的影響。在提問時使用連貫的細微的措辭變化可以引導目擊證人給出不同的答案。在研究中,首先給人們觀看關於汽車相撞的短片。然後,研究者問其中一些觀眾:“當汽車相撞時速度有多快?”而對其他觀眾也進行相同的詢問,隻是將句中的動詞進行替換,如換為撞碎、猛撞或者接觸等。根據句中不同的動詞使用,觀眾估計的車速也隨之改變,用“撞碎”一詞產生的平均估計速度最高(40 。8英裏/時),接下來是“猛撞”(39 。3英裏/時),“碰撞”(38 。1英裏/時),“撞擊”(34英裏/時)和“接觸”(31 。8英裏/時)。使目擊者記憶(witness memory)發生混亂的除了上述提到的這個引導性問題的例證以外,還包括暗示性評論,以及誤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