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心理健康概述(1 / 3)

心理健康,一個古老而又年輕的話題。從古希臘的赫拉克裏特、希波克拉底、亞裏士多德的天才猜測和形象描繪,到中國道家的“形神兼備,以神衛形”、“修德養性”、“情欲適度”的深邃思想;從遠古時期的人類對自身和大自然的關係的解讀,到現代人對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谘詢等的密切關注,心理健康成了一個吸引全人類去努力探究的曆史性命題。

而真正把心理健康作為科學來對待和探討的,卻是19世紀中葉到20世紀初的事。1843年,美國學者斯韋策(W 。Swetser)撰寫了世界上第一本心理健康專著,明確提出了“心理衛生”概念。1906年,克朗斯托(C 。Clonstow)的枟心理衛生枠出版,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心理健康真正成為人們重視的問題。

10 。1 。1 心理健康的內涵

有關心理健康的定義,一直以來沒有一個統一的看法。縱觀其發展,我們對“心理健康”的認識有一個逐步深入的過程,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觀點。

(1)沒有心理症狀就是心理健康

大部分臨床精神醫生認為,心理健康就是指人的心理功能正常,無心理症狀。按照這種觀點,心理健康的另一麵就是心理不健康。這種看法有些粗糙,其實沒有心理症狀也不一定就是心理健康,還有可能是個體處於心理亞健康(有的學者稱作“第三狀態”)。研究證明,人的一生都會經曆心理困難時期,出現心理亞健康情況。心理亞健康狀態的產生是由個人心理素質(如過於好勝、孤僻、敏感等)、生活事件(工作壓力過大、晉級、升學、失敗、被上司批評、婚戀挫折等)因素引起,時常感到緊張、煩惱、焦慮,情緒波動大。調查表明,“很累”、“真沒勁”、“真沒意思”、“對付吧”、“不高興”是他們常說的詞彙。

(2)與大多數人保持一致就是心理健康

有些心理學家采用統計學上常態分布的概念,認為心理健康就是一種大多數人的狀態,偏離了平均值就是心理不健康。這種觀點似乎比較客觀,但是容易把心理健康和不健康這兩種狀態絕對化,從而否定了心理狀態的可塑性和心理健康是個相對概念的事實。

(3)符合給出的某一行為規範就是心理健康

有的研究者按照個人行為是否符合社會規範來劃分心理健康與不健康,認為心理健康就是合乎某一標準的社會行為,這種行為為社會所接受,能給個體帶來自身的輕鬆與自由。這種觀點是一種常識性的看法,考慮到不同的社會文化背景,不同的階層,製定這一標準也就成了一個不好統一操作的難題,所以這種看法也欠妥當。

(4)適應良好就是心理健康

現在有很多學者把個體能否適應其所在的環境作為心理健康與不健康的劃分標準,即一個人能夠適應所在的環境就是心理健康,反之就是不健康。這種觀點有較多的合理性,但是有兩個思考對該觀點不利:一是與其他幾種觀點相同,心理健康與不健康不是獨立的兩個概念,心理健康是一個相對的連續體;二是,適應良好和心理健康在含義上仍有一些不同。

以上提到的定義心理健康的切入點在揭示心理健康的本質方麵雖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從不同的角度對心理健康作出了界定,對我們深入理解心理健康的概念是很有益處的。

研究者普遍認為,心理健康是指個體在自身與環境條件允許的範圍內所能達到的一種最佳的心理功能狀態。這種狀態一方麵是指在個體與環境互動的過程中,個體能根據外界的變化,適度地及時地作出相應的調整,使自己的內部心理結構與外部環境保持和諧;另一方麵是指個體的心理發展達到最優化的狀態,即在個體與外界環境的協調發展中,個體的心理健康水平能夠不斷地漸次提高,人格特質越來越完善。心理健康是一種相對穩定與動態發展的統一體:表現在個體與環境互動時的適應行為正是其內在的良好心理特質使然;而個體在其與外在環境良好的適應中又使其內在的心理特質不斷得到完善。我們的心理健康的定義所體現的就是對特有人格的豐富性、連續性與和諧性的關注。這是我們提出定義的立足點。

近來心理健康的含義又有了新的發展,即出現了對“心理和諧”的探討。所謂心理和諧,是指一個人能經常處於正確對待自己、他人和社會,正確對待困難、挫折和榮譽的心理健康狀況。心理和諧是心理以及直接影響心理的各要素之間在總體意義上的協調統一、相對穩定的關係。其特點是:① 心理構成要素上的協調性,表現為人在認知、情感、意誌、個性上的協調一致;② 為人處世上的理智性,表現為沒有或很少有過激行為;③ 心理體驗上的愉悅性,心理和諧的人也有喜怒哀樂,但積極愉悅的體驗占主導地位;④ 表征意義上的總體性,心理和諧的人也有心理矛盾、衝突的時候,心理的某些成分之間也有一定程度的不和諧,但他能將這樣的衝突和矛盾控製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和盡可能小的範圍內;⑤ 持續時間上的穩定,總體意義上的心理和諧在一定時期相對穩定地表現出來,甚至構成了一個人相對穩定的特質。心理和諧也是一種心理健康,但似乎比心理健康的要求更高一層。對該問題的探討可能會成為未來心理健康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

10 。1 。2 心理健康的標準

人的生理健康是有標準的,醫學檢驗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係列身體指標來斷定我們的身體是否健康。一個人的心理是否健康從理論上講也應該是有標準的。不過,由於人的心理現象極其複雜,心理過程與結構是看不見、摸不到的“黑箱子”,心理健康又是一個難以捉摸的動態過程,由此導致人的心理健康的標準不及人的生理健康的標準具體與客觀。盡管如此,心理學家還是做了很多嚐試,提出了很多心理健康模式或標準。

1946年,第三屆心理衛生大會曾具體指明心理健康的標誌有以下四個方麵:① 身體、智力和情緒十分調和;② 適應環境,人際關係彼此能謙讓;③ 有幸福感;④ 在工作和職業中能發揮自己的能力,可以有效地生活。

美國人格心理學家奧爾伯特對心理健康提出了六條標準:① 力爭自我的成長;② 能客觀地看待自己;③ 人生觀的統一;④ 有與他人建立親睦關係的能力;⑤ 人生所需要的能力、知識和技能的獲得;⑥ 具有同情心,對生活充滿愛。

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和密特爾曼(B 。Mittelman)列出了心理健康的十條標準:① 充分的安全感;② 充分了解自己,並對自己的能力作適當的估價;③ 生活的目標能切合實際;④ 與現實環境能保持接觸;⑤ 能保持人格的完整與和諧;⑥ 具有從經驗中學習的能力;⑦ 能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⑧ 適度的情緒表達及控製;⑨ 在不違背團體要求的情況下,能作有限度的個性發揮;⑩ 在不違背社會規範的前提下,能適當地滿足個人的基本要求。

我國學者馬建青主編的枟心理衛生學枠認為,心理健康的標準包括:① 智力正常;② 善於協調與控製情緒,心境良好;③ 具有較強的意誌品質;④ 人際關係和諧;⑤ 能動地適應和改造現實環境;⑥ 保持人格的完整與健康;⑦ 心理行為符合年齡特征。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學者提出了自己的標準。研究者在心理健康問題上之所以存在分歧,主要原因在於研究者確定這些標準的依據不同。

綜合國內外學者的觀點,結合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實踐經驗,將心理健康標準可界定如下:

(1)正常的認知能力

這裏的認知主要是指人的認識過程,集中表現為智力或智力活動。智力與智力活動正常是一個人學習、生活、工作最基本的心理條件,是人適應周圍環境、謀求自我發展的心理保證,因此是心理健康的首要標準。世界衛生組織(W H O)提出的國際疾病分類體係,把智力發育不全或阻滯視為一種心理障礙和變態行為。心理健康的人,雖然智力發展水平不盡相同,但其智商必須在正常範圍以內;能夠把自己的智慧與能力有效地運用到學習和生活中去,並盡力獲取最大的成就;能正視現實,較客觀地看待問題,對社會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困難和矛盾,能表現出積極的態度,並采用切實有效的方法妥善地解決。

(2)合理的自我觀念

自我觀念即一個人對自己的看法。一個具有正確自我觀念的人,能客觀評價他人和自己,正確認識自己,既不高估自己的能力和優點,也不會低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對於自己的潛能和長處能發揚光大,對於自己的缺點和不足之處能努力地克服,在需要的時候不讓其起作用,並能根據內外環境的變化不斷製定目標,使自己不斷發展完善。

(3)和諧的人際關係

人際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由於交往而產生的一種社會關係,實質是一種建立在心理關係基礎之上的“心際關係”。和諧的人際關係既是心理健康不可或缺的條件,也是增進心理健康的重要途徑。人際和諧有以下幾個方麵的表現:① 喜歡與人交往,有廣泛而穩定的人際關係,有“知己好友”;② 能保持獨立完整的處事風格,知人知己,不卑不亢;③ 能客觀地評價他人,取長補短,嚴於律己,寬以待人;④ 交往中尊重、信任他人,與人為善,敢於接受友誼與感情;⑤ 與團體保持良好的關係,能與人合作,樂於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