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我國城市管理模式的演變(2)(1 / 3)

1934年,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第432次會議議決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切實辦理地方保甲,據此,行政院於同年12月通知各省,普遍實行保甲製度。保甲製的基本形式是10進位製,10戶為一甲,10甲為一保,10保以上為鄉鎮。在實際操作時城市與鄉村、各地區可略有彈性。規定一甲的編製以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六戶,多於十五戶;一保的編製以十甲為原則,不得少於六甲,多於十五甲;鄉(鎮)的劃分以十保為原則,不得少於六保,多於十五保。城市則以每一門牌為一戶,如同一門牌內有兩家以上仍以一戶計,編為第幾保第幾甲第幾戶,設戶長。戶長由此門牌內各家互推一人充任。每一保設保辦公處,有正副保長及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幹事各一人,保長兼任保國民兵隊隊長和保國民學校校長,與鄉(鎮)長一樣,亦實行政、軍、文“三位一體”。在城市,十保為一區,正副保長由區長呈報市政府加委;甲設甲長一人,管理本甲居民。三保以上為聯保辦事處,設聯保主任。保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負維持保內安寧秩序之責,其職責包括:“監督甲長執行職務事項;輔助區長執行職務事項;教誡保內居民,毋為非法事項;輔助軍警搜捕人犯事項;曾參加‘反動’,或曾受‘赤匪’脅從,現已有悔過自新者之察看管束事項;檢舉違犯保甲規約事項;分配督率保內應辦防禦工事之設備或建設事項;執行規約上之賞恤事項;經費之收支,及預算之編製事項;其他依法令或保甲規約之規定,應由保長執行事項。”甲長承保長之指揮監督,負維持甲內安寧秩序之責,其任務包括:“輔助保長執行職務事項;清查甲內戶口,編製門牌,取具聯保連坐切結事項;檢查甲內奸宄,及稽查出境入境人民事項;輔助軍警及保長,搜捕人犯事項;教誡甲內住民毋為非法事項;其他依法令或保甲規約之規定,應由甲長執行事項。”[《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江蘇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21—122頁。]

1937年2月由行政院公布修正《保甲條例》,推行全國。1941年國民政府公布《鄉鎮組織暫行條例》後,鄉鎮體製進入鄉鎮自治和保甲體製相融合的時期。條例規定,“鄉鎮內編製為保甲,每鄉鎮內以十保為原則。鄉鎮民代表會議為鄉鎮的議事機構,由鄉鎮保民大會各選舉二人組成,其職責主要有議決鄉鎮預決算、自治規約、選舉罷免鄉鎮長和本鄉之縣參議員等。鄉鎮設鄉鎮公所,鄉鎮長受縣政府監督指揮。鄉鎮公所設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四股。鄉鎮長負責召集鄉鎮務會議。鄉(鎮)公所的任務涉及編查戶口、整理財政、設立學校、辦理警衛、四權訓練、推行衛生、實行救恤等。鄉鎮下設保,定期召開保民大會,並設立保辦公處並選舉保長。”保甲製是通過聯保連坐法來控製基層民眾,實行“管、教、養、衛”並重原則。聯保是指各戶之間聯合作保,共具保結,互相擔保不做通共之事;連坐是一家有“罪”,九家舉發,若不舉發,十家連帶坐罪。這與宋代的保甲有相似之處。

保甲的主要職責為:清查戶口、辦理戶口異動登記、編製壯丁冊、舉行保甲會議,製定保甲規約、查禁毒品、維護治安、文化建設、植樹綠化、養護道路、代征契稅、為駐軍提供糧草等。

集“管”、“教”、“養”、“衛”於一體的保甲製,它是以“管”這一行政與軍事手段迅速地推動“教”、“養”、“衛”等地方自治事務。陳立夫在《地方建設問題》(1941年4月)中解釋說“管”即自治治事,“教”即自信信道,“養”即自養養人,“衛”即自衛衛國。但蔣介石解釋得更明白,他說推行保甲,目的是為軍事化服務,“軍事化是我們今後要推行自治實行主義根本精神所在”,“軍隊組織就是人類一切組織的最高範型,而一切的社會組織,可以說都淵源於軍”。對四者的關係,保甲的執行機關強調“三位一體”。在抗戰前進行的實驗表明其效果顯著,到新縣製時,“三位一體”就正式被確認下來。它是指在機構上實行“三位一體”,把保辦公處、保國民學校、保國民兵隊隊部三個機關合並一處,同在一處辦公。職位上實行“三位一體”,保長、保國民學校校長、保國民兵隊長均由一人兼任。實行三位一體的目的在於“管、教、養、衛各項要政,能以統籌兼顧,共同發展”。有利於“職權的統一,機關的統一”,從而“可以集中意誌,整齊步調,加強事權,達成自治、自衛、自給的均衡發展”。[《中國近代鄉村自治法規選編》,中華書局,2004年,第232—242頁。]

從30年代初開始推行的保甲製度,持續近十年在全國範圍內陸續建成。民國保甲製度的實施成為社會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措施,保甲組織在興修水利、整頓交通、農商合作、防禦災害等方麵都作了許多有益的工作。它在規範戶籍管理、控製流動人口、穩定社會秩序等方麵也起到了基礎保證作用,對民國政府的穩定,特別是在抗日戰爭這一特殊曆史時期,為政府快速完成戰時總動員、征兵、征糧以及統製民力,加強國防組織反抗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等方麵,作出了極其重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