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單位製導致低效率。單位製下人們就業的單位成了功能齊全的綜合性組織,社會的功能分化受到遏製。單位既是一個生產和消費體係,又是資源的分配、調控體係,同時還是國家對社會的調控體係。單位功能的泛化最終導致了單位機構龐雜,目標模糊,從而造成效率低下。
第三,從國家、單位到個人的不同層次都缺乏動力機製。在國家這一層次,單位為其提供政治調控和秩序保障的功能,遠比單位的專業職能更為重要。在單位層次,政治取向的價值追求更比單位自身的職能目標重要。對於單位中的個人來說,由於有了單位這個永久性的保障,單位效率的高低與單位個人的利益並無直接聯係。個人喪失了創造性的衝動,阻礙了單位成員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
第四,單位不能充分有效地配置資源。首先,單位所獲得的資源是國家根據計劃予以無償分配的。各種資源不能通過等價交換渠道在單位之間互相調劑。從而造成資源的流失與浪費。其次,單位等級的差異以及行業領域的不同導致了單位所擁有的資源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再次,單位內的資源分配也不是完全公平合理的。因為單位所擁有的資源,從總體上說總是處於稀缺狀態。個人的資源需求不可能在單位中獲得最大限度的滿足。
第五,單位職能的泛化代替了社會和社區的職能。單位的全能性特征,使其既要接受國家指令,又要承擔在西方社會中屬於社區的那些職能。
單位製存在和運行的條件有二:一是公有製尤其是國家所有製取代其他所有製經濟成分;二是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製。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全麵實施,社會的資源不再有國家統一支配,而是更多地由市場來進行配置,單位的社會整合功能逐步喪失,政府控製和整合社會的單位組織已經危機四伏,隨著社會結構的轉型和利益的分化,單位製存在和運行的條件也逐步喪失,自然的,單位製也開始走進了曆史。新的社會整合機製——社區製度也就應運而生,承擔了全麵接管城市基層社會整合和重構的重任。[李金紅:《論和諧社會的社區治理結構》,《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2。]
(第四節)建國後的城市管理——街居製
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保甲製度,在大城市確立了市、區兩級政府的體製,原來的保改為街,甲改為閭,街設正副街長,閭設正副閭長,在城市社會建立起街閭兩級基層組織。2008年6月28日,民政部確認並宣布,成立於1949年10月23日的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上羊市街居委會是新中國第一個居民委員會。剛成立的“上羊市街居委會”下設43個居民小組,每個小組約50戶,公推組長1人、副組長2人,幫助傳達政令、反映民意、協助處理治安、衛生、生產等工作。“上羊市街居委會”屬於壓縮行政層級時期的“街道級”大居委會,居委會由包括工人、小手工業者、知識分子、國民政府時期的公務員等各階層九名委員組成,其中有女性兩名,可謂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到1949年1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取消保甲製度建立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指示》,明確了新的居民組織的性質是人民自己當主人,自己來辦事的組織,是建立人民民主管理城市的基礎。《指示》發布後,到12月底,杭州各區總計建立居民委員會47個。這些新型的居民組織積極開展平抑糧價、穩定市場、治安保衛、調解糾紛、衛生防疫和生產自救,並組織群眾參與到城市管理和建設的各項工作中去,為城市政府動員了大量社會資源,進一步增強了政府與群眾的聯係,密切了幹群關係。
“新中國第一個居委會”的誕生,不僅標誌著傳統保甲製度的終結,也標誌著基層民主自治正式走上曆史舞台。
與此同時,到1950年,在各已解放的城市也都成立了居民組織以取代保甲組織。由於各地的具體情況不同,基層管理體製在1954年之前出現了三種類型:一是設街道人民政府作為城市基層政權,如蘭州市、大連市、武漢市、太原市、鄭州市、西寧市等;二是設街公所或街道辦事處作為市或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如上海市、天津市,以及湖南、江西、山西、廣東等省的一些城市;三是不設專門機構,隻在公安派出所內設行政幹事或民政工作組,承擔領導居民的有關工作,如北京市、重慶市、成都市。街之下均不設政府組織,由居民在政府指導下自行組織居民委員會、防護組、防盜組或者居民組等。
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統一規定:十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應當設立街道辦事處;十萬人口以下五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如果工作確實需要,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作為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派出機關;管轄區域一般地應當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轄區域相同;街道辦事處共設專職幹部三人至七人。每一百戶至六百戶設一個居委會,由各居民小組推選的委員七至十七人組成。企業職工居住集中的住宅區或者較大的集體宿舍,可以設立職工家屬委員會兼任居委會的工作,居委會的性質為群眾自治性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