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前,中國當時也曾出現過許多社會組織,並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建國後,在特定地曆史背景裏,絕大多數社會組織都被貼上了政治標簽加以取締或停止活動。到改革開放前夕,國內幾乎不存在社會組織。這種狀況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轉型在20世紀80年代後得以改變。在經曆了一段停滯增長之後,我國的社會組織發展進入一個新的曆史時期。在此過程中,我國的社會組織從1988年的4446個迅速擴大,已經初步形成了遍布全國城鄉,涉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門類齊全、層次不同、覆蓋廣泛的組織體係。但是由於我國社會組織的興起時間不長,而且有著完全不同於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背景和發展路徑,因而,我國的社會組織還存在著組織行為偏離誌願性公益機製、資源配置效率不高、價值取向的非公共性現象,同時製度的限製、法律的缺位、誌願性不足、資金渠道的狹窄、監管體係的不到位、國際化推廣力度不夠以及社會組織本身自律機製不健全等等諸多因素的重疊造成了我國社會組織在滿足社會多元化需求、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上還存在功能性和效率上的缺陷。按照中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9年底,全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43.1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3.87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9.04萬個,基金會1843個。此外,在各級民政部門備案的農村專業經濟協會4萬多個,城市社區社會組織有20萬多個。而據《國際組織年鑒》所提供的數據,美國在2002年的非政府組織數量就達113萬個,已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獲得谘商地位的1350多個NGO中,中國隻有全國婦聯、殘聯、人權研究會、中國聯合國協會等二十幾個非政府組織。目前中國稍微有點知名度的民間自發公益類NGO僅有300家左右,其中主要集中在環保、熱線、扶貧和殘障兒童教養領域。可見,我國的城市社會組織同借助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技術革命,社會組織得到“爆炸式”發展,被視為全球“結社革命”的國際社會組織蓬勃發展的趨勢相比在總體上還沒有受到充分重視,也還沒有有力的政策措施來推動其發展,總體上還發育緩慢、力量弱小。
由於以上幾個方麵的原因,街居製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城市基層社會迫切需要一種新的組織形態和管理體製來解決社會中出現的問題和各種矛盾,承擔起重新整合社會、推動社會發展的功能。在這種背景下,在城市基層社會管理中采用社區製成為一種必然的要求。
(第五節)建國後的城市管理——社區製
進入20世紀80年代中期,隨著經濟體製改革和社會結構調整的深入,誘發了“單位製”的弱化和社區的崛起。我國的社會結構由國家一元結構轉變為“政府、市場、社會組織”三元結構,權力和資源在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之間得到了適度的分散。1986年,民政部提出了開展“社區服務”的要求,從政府的角度第一次提出了“社區”的概念,並逐步提出了社區建設的思路。由於國家社會管理理念的改變,這一時期社區建設力量得到迅速發展。但是,由於處於社區建設的探索階段,應該說對社區的認識還不夠充分,由於“單位製”解體後,其內部的改革使原有單位的功能回歸社會並最終落實到街道。街道辦事處的職能急劇增加,各種負擔繁重。因此,此時的社區建設的重點放在了街道層麵,然而,由於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和授權,街道內部、街道與橫向的行政機關之間條塊衝突、職責不清、權責利不配套的現象時有發生,行政秩序非常混亂。
所以,在這一階段,社區的自治能力雖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是仍受到嚴重的製約。隨著改革的深入,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社區建設在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戰略、在體製轉型期間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等方麵的重要作用越來越受到關注。
1991年,我國提出“社區建設”這個新概念,旨在以社區建設為切入點,加強社區全方位的建設,增強城市基層組織的建設。
1996年3月,上海市提出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社區管理體製改革方案,以此為發端,全國很多城市掀起了社區管理改革熱潮。
1999年,民政部在全國選定26個國家級社區建設實驗區,開展社區建設的實驗和探索。
2000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以中辦發[2000]23號文件的形式轉發了《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社區建設的意見》,標誌著此前多年的試驗探索階段宣告結束,即將在全國進行正式和全麵地推廣。
2001年1月,民政部在海口振東區召開第二次全國社區建設實驗區聯席會議,明確了社區定位和社區體製改革等重大問題。2001年7月,民政部在山東省青島市召開首次全國社區建設工作會議,標誌著社區建設在全國範圍內全麵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