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區建設起步較晚,真正在全國範圍內大規模推廣以2000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為標誌。該意見提出社區建設的指導思想是:“改革城市基層管理體製,強化社區功能,鞏固黨在城市工作的組織基礎和群眾基礎,加強城市基層政權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和文明程度,擴大基層民主,密切黨群關係,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之後,民政部等政府部門以及全國各地不斷探索社區建設的新路,逐步完善社區建設的功能、定位並發揮社區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在此過程中形成了眾多各具特色的地方經驗,比較突出的有上海模式、沈陽模式、江漢模式、天津模式、青島模式、北京模式、南京模式等多樣化的社區建設模式。
這些典型模式各有側重:上海模式側重點在社區管理;沈陽模式側重點在社區自治;江漢模式側重點在體製創新;青島模式側重點在街居一體;天津模式側重點在社區服務;北京模式側重點在新型社區,南京模式側重點在組織體係。
(第一節)上海模式——以政府為主導
上海市是我國人口最多的城市,至2009年年末,上海市常住人口為1921.32萬人,它的城市化水平(市區人口占全市人口的82%)、人口密度(每平方千米2071人)、人口老齡化水平(60歲以上占老年人口的18%)等也在排在全國的首位。上海市作為我國經濟最發達的城市之一,一直處在改革的最前沿,在社區建設和治理方麵也進行了許多新的嚐試和探索。
上海模式特點是:建構“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落實”的城市構架(這一表述後來進一步修改為“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從字麵上淡化了對居民委員會作為街道社區工作任務“落實”主體的強調,突出了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管理網絡的組織特征,但居民委員會作為城市“四級”的層級特征和街道工作任務具體“落實”者的角色始終沒有改變。實際上,“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提法也具有同樣的特點,雖然從字麵上隻承認市、區“兩級政府”,把“街道辦”視為一級“管理”機構,而非一級“政府”,但作為“第二級管理”的“街道辦”在強化“三級管理”的放權過程中承擔了越來越多的政府職能,並在街道區域內建立起了“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這一“小人大”製度,已經成為實質意義上的一級政府,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準政府”。由此展開了上海帶有比較顯著的行政化色彩的社區製建構探索。
上海模式推進的進程大致如下:20世紀80年代初期,上海市實行的是與計劃經濟體製相適應的“一級政府、一級管理”體製模式,從1984年開始實行“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的城市社會管理模式,市政府在放權讓利的基礎上,加強了區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
1995年以後。在前期改革的基礎上,加強了街道在城市社會中的管理作用,讓其在地區性、社會性的事務中發揮主要作用。1995年,上海市開始“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改革試點,將社區定位於街道範圍,以街道為抓手推動社區建設,通過調整“條塊”關係、轉變政府職能、下放管理權限,促進城市管理重心向街道下移,強化街道辦事處作為一級管理,特別是作為推進社區建設、管理和發展主導機構的職能。[徐中振主編:《上海社區發展報告(1996—2000)》,上海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8—36頁。]
在試點的基礎上,上海市1996年在全國首先提出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社區管理體製改革思路,確立了“以政府為主導、以社區為支點、以居民委員會為核心”的社區建設指導思想,創建了領導係統、執行係統和支持係統相結合的社區管理體製。主要做法是:
第一,明確街道辦事處作為一級管理的地位,逐步擴大街道辦事處的管理權限,上海街道辦事處被授予部分城區規劃的參與權、分級管理權、綜合協調權、屬地管理權等四項權限。並相應配套。下放人、財、物的支配權;
第二,在區縣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與街道辦事處機構對應設置的基礎上,逐步明確區政府與街道辦事處之間、“條”與“塊”之間職責與事權的劃分,按照統一規劃、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權責一致的原則,由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地區性、社會性、群眾性、公益性工作負全麵責任;
第三,對街道內部機構設置做了重大調整,設立了市政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財政經濟和社會發展4個委員會,具體負責社區管理、精神文明建設、社區服務、社區治安和街道經濟等工作。推進“政企、政事、政社”職能分開,更好地發揮各類組織在社區建設和管理方麵的作用;
第四,探索建立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管理隊伍,尤其在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社會治安、房產物業、外來人口等方麵,發揮聯合執法和綜合管理的效能,強化街道辦事處的行政管理職能。為此,上海市政府修訂頒布了“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並先後出台了與之配套的12個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