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理委員會是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下設立的一個執行機構。在社區組織體係中位於執行層。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規模調整後的居委會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由招選人員、戶籍民警、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組成,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的授權下,行使社區管理、服務、教育和約束的四項職能,落實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協助政府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社區管理委員會對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負責,定期向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報告工作,並接受這兩個機構的工作質詢。
作為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辦事機構,在社區管理委員會下麵,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治安保衛、民事調解、環保衛生、文化教育、計劃生育、保障服務等工作部門,保證管理委員會的各項任務得以落實。在此基礎上,建立以社區議事會、社區管委會為主導,居民組長和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為骨幹的社區自治工作網。
領導層為社區黨組織,即根據黨章規定,設立社區各級黨組織以此來為社區建設提供政治保證。
沈河區的做法,體現了在社區建設中堅持的“社區自治、議行分離”的原則。
沈河區的經驗很快被沈陽市將推向全市。為進一步推動沈陽市乃至遼寧省的社區建設工作發展,遼寧省委、省政府專門召開了由各市的主管副書記、副市長、民政局長及省直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全省社區建設工作會議,討論和通過了遼寧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社區建設的意見(試行)》和《遼寧省社區建設暫行辦法》,作為全省社區建設的指導性文件。這兩個文件先後於2000年8月和9月下發實施。它不僅明確了遼寧省社區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具體內容以及社區組織的職能、性質和任務,明確了各個部門在社區建設中發揮的職責。更為重要的是,由於建立社區本身,已經突破了《居民委員會法》的有關規定,所以,實質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了社區建設的法律地位。
按照沈河區的做法,沈陽市在社區的劃分上,將社區定位於小於街道而大於原有居委會轄區的範圍上,按照有利於社區自治、有利於發揮社區功能、有利於資源共享、有利於社區管理的原則,以主要街巷為界限,以1000—2000戶的居住規模為範圍對居委會進行重新劃分和整合。最終將原來2753個居委會調整為1277個社區。同時按照居民居住和單位的自然地域劃分出“板塊型社區”976個;以封閉型的居民小區為單位的“小區型社區”99個;以職工家屬聚居區為主體的“單位型社區”170個;以社區不同功能特點劃分的“功能型社區”32個。
沈陽市不僅對社區的空間範圍和人口規模有了全新的定位,也創造了一套新型的社區組織體係和運作機製,形成了具有典型意義的社區製建構模式,也就是沈陽模式。
沈陽模式最鮮明的特征是組織構建。即模仿國家政權機構的設置及相互關係,創造性地在社區內設立了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社區自治的主體組織,並通過建章建製,明確了三者之間的關係。同時借鑒國家層麵政權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通過建章建製,明確了三個自治主體組織之間的關係以及社區黨支部的地位與作用。除了在社區內建立起這樣的組織體係外,在社區外部建立了三級組織指導體係: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區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和街道社區建設工作委員會對社區工作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指導。
沈陽模式在組織構建和機製再造方麵的創新體現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與社區居委會之間的關係得到了明確,豐富了《居委會組織法》對二者關係的界定;在社區內初步建立起自治組織的整體性結構框架,為社區居委會向自治方向邁進提供了組織載體;增設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作為監督層,使得監督議事機製健全起來並正常化、規範化。
此外,沈陽模式還將單位納入社區,使社區有相對完整的管轄麵積,成為完整的治理單位。
為保證社區建設的推進,沈陽市對社區幹部堅持“公開招賢、定崗競爭、擇優入圍、依法選舉”的原則,按照200∶1(或300∶1)的比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差額選舉配備了各方麵都能勝任社區工作的社區專職幹部,有力地促進了社區各項工作的開展。
由於有效地整合了社區中的資源,居民的生活質量也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也有很大的提高,社會治安明顯好轉,社區的凝聚力得到了加強。在社區設立專業組織,使得社區組織架構更加趨於完善。進一步突出了社區自治組織在社區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強化了其自治功能,建立了完善的社區自治組織體製和運行機製,開創了社區建設的新局麵,為我國各地社區組織的設置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