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在蘇州城區社區的建設和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深思的問題。這些問題實際上也是中國城市社區建設中所必須麵對的問題。
(第一節)社區參與
社區參與就是社區居民和組織以各種方式或手段直接或間接介入社區治理或社區發展的行為和過程。理論研究和社區實踐表明,我國各地的社區參與效果並不理想。
一、居民的社區參與意識有待提高
客觀地說,當前我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生活共同體是社區,社區不僅已經擔負起原來由單位承擔的社會福利、社會互助等職能,而且還成了居民獲得心理滿足的重要場所,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社區的服務功能正在逐步完善,社會成員的社區歸屬預期有了顯著的增強。但是,總體上還是有巨大的提升空間的。目前,盡管每個社區都竭盡全力千方百計創造各種活動豐富社區生活,遺憾的是居民的社區參與意識還是不高。許多居民更傾向於將社區居委會視同於一級政府組織而不是自己的自治組織。對社區居委會的認同程度低,從而導致居民對居委會持疏遠態度,對居委會及其工作漠不關心。同時,社區活動的參與主體也不平衡。參與主體不平衡是指不同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的人對社區活動的參與率存在很大的差異。從文化角度看,文化越高,參與社區活動的反而更少;收入更多的,參與社區活動的也會相應地少。從年齡角度看,居民的年齡越大其社區參與頻度越高。參與社區活動的主要人員是離退休的中老年群體和家庭婦女群體。經常參與社區活動的人員主要集中在老年群體(尤以老年婦女為多)。相當多的社區居民尤其是中青年在職居民尚未經常參與社區建設活動。對於中青年群體來說普遍認為參與或不參與社區活動及社區管理無關緊要,社區歸宿感不強。大多數“上班族”更是由於對社區依存關係較弱,從而造成缺乏社區歸屬意識與參與意識。當代社會變革正在改變我國原來“單位意識”和“組織參與”的社會基礎。這就要求人們,必須在單位之外的領域中尋求“同類型群體”,必須學會在單位之外的領域依靠“同類群體參與”和“社區參與”解決麵臨的問題。但是,目前無論是在觀念上還是在行動上,許多人顯然還沒有擺脫“單位意識”和“單位參與”的習慣,影響了社區建設工作的普及深入,“社區是我家”還沒有成為每個社區居民的口號,也未成為社區居民的自覺行動。
根據居民對社區活動參與的主動與否,可以將參與方式分為動員型參與和自主型參與兩種類型。動員型參與是一種被動性參與,它借助於通過相關的政府組織體係的組織與動員,將社區居民納入參與的範圍。自主型參與則是社區居民基於自身的民主意識,以主人翁的身份自發地積極地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社區參與是實現參與主體在社區內個人利益和社區公共利益的方式與手段,如果居民對社區參與的利益實現功能不認同,就難以激發參與意識。在我國,居民參與的主要形式仍是動員式被動參與。一般說來,居民隻是在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的動員、勸說下參與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已經形成決定的事項,如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開會聽取有關本社區工作的通報、部署等。這種參與實質上是一種執行性活動,參與者對社區事務或將開展的具體項目不可能進行有效的決策,也不能對社區公共權力的運作進行有效地監督。此外,由於居民本身的參與意願也不高,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而使得社區參與更加顯得被動。所以這種參與狀況遠遠不能適應社區建設的需要。
二、社區參與範圍與程度有限
調查表明,居民參與的社區事務多與政治無關或關係不大,非政治性參與是目前居民參與的主要內容。居民實際參與最多的項目大都是出席居民會議及環境衛生、為民服務、治安巡邏、文體健身、綠化活動、誌願者服務活動及鄰裏互助活動等等公益活動或健身娛樂活動。這些活動對個人能力要求不高,容易看到參與效果,也就能激發其參與積極性。對社區居民而言,社區政治性參與基本限定在選舉社區居委會和選舉區人大代表。大多數居民對於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決策和執行,對於社區建設與治理規劃的製定與執行,對於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動和公共服務的提供,對於社區事務的管理和監督等很少參與。居民在大多數情況下隻是參與社區事務的運作,過程。社區內大量事務仍是由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以行政的方式來完成,居民難以主動介入。即使介入,也多為參加街道、居委會自治活動,而不是參與社區事務的立項和組織等過程中的決策。社區中普遍存在“權力在上,責任在下”的不合理狀況,不能將自治權毫無保留地交給社區。社區居民也沒有對政府的工作進行評議和群眾意見反饋監督的權利,削弱了群眾監督政府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