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城市社區建設存在問題(2)(1 / 2)

二、社區自治組織的保障被弱化

目前,憲法和組織法都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保障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並沒有完全按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去實施。主要體現在:一是有法難依現象較為普遍,主要是政府在處理與居委會關係上往往依然按照過去的做法或以政代替法律;二是社區居民有法不依的現象也較為普遍,主要是很多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難以發揮,自覺性、主動性不夠強。如蘇州市頒發的“市民十不規範”、“城市管理條例”等地方法規,執行情況不盡人意,“隨手一扔”、亂倒垃圾、亂堆亂放、亂搭亂建一些違反城市管理法規的行為依然存在,還有一些贍養、撫養、債務等權益問題,得不到用法律法規來保護,由此建立起來的社區居民自治組織不能很好地代表居民群眾的利益,這使社區居委會難以步入社區建設健康發展的軌道。

舊的觀念阻礙了社區居委會組織自治作用的發揮。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城市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是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居委會事實上是作為政府在居民區的工作機構而存在的,同時,大量的“協助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使得社區管理經常處於超負荷運轉,降低了管理效能,從而使得《居委會組織法》規定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本職工作卻沒有時間落實開展,社區居委會正在逐漸或完全失去其自治性,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自治作用難以發揮,嚴重影響社區居民自治的健康發展。

目前,一個社區居委會日常所涉及的工作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民事調解、社會勞動保障、環境管理、人口普查、老齡工作、雙擁工作、殘聯工作、民政優撫、社會治安、文明創建、黨建、婦聯、退管、民政等等近80項工作是政府的工作職能。也就是所謂的“協助政府相關部門作好社區治安、公共衛生、優撫救濟、計劃生育和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社區居委會及社區工作站變成了事實上的“準政府”,成為代表政府管理社會的力量,工作的絕大部分時間都花在“協助”政府部門的工作上,所帶來的結果必然是在居民的心中,居委會不再是居民自治組織,充其量隻不過是一個幫助居民排憂解難的行政性組織,而且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其工作主要由下崗失業人員來擔任。盡管近年來,社區的體製進行了改革,重新調整了居民區的管轄範圍,各社區居委會也進行了換屆直選,居民的民主自治意識有所增強,但這種影響依然存在。因而,社區自治組織和自治製度雖然有法律基礎,但在居民心目中,並不被看作是居民民主自治組織,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居民委員會自治作用的發揮。

三、立法工作相對滯後

隨著政府對社區建設逐步重視和加強,特別是城區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不斷加快,原有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已不能適應社區建設的新要求:該法規定:“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居民組織法的原則,一般在100至700戶的範圍內設立”。但隨著城市現代化步伐加快,住宅樓群大量增多以及住宅小區規模的擴大,這一規定已不符合現實情況。調整規模後的社區居委會的範圍最多的戶數已經過了四位數。該法還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組織,不能參加所在地的居委會,但是應當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工作。”由於該條隻考慮到了要強調居委會的民主自治意識,在無形之中淡化了所在地單位的參與意識,這樣勢必影響所在地單位支持居委會開展工作的積極性。這與社區資源共享,與社區單位開展共建有所矛盾。

四、資源配置不平衡

社區居委會的工作重點是社區管理(自治)和社區服務,抓好這兩項工作都必須要有一定的人、財、物作為保證,否則社區居民工作難以開展。目前,這方麵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社區居委會的基礎建設投入與社區居委會經費的核定,這兩者之間的反差較大。社區居委會的基礎建設向達標式的星級規範化社區方向發展,社區工作者的待遇也與星級式的社區創建同步提高。但是社區居委會的日常經費比較緊缺,社區資源的基礎出現了不平衡的矛盾。據社區工作者普遍反映,現在社區居委會的月經費核定為1000元。其中包括辦公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居民小組長的活動費、給弱勢群體的慰問費,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的辦公補貼費等費用,而且社區居委會沒有經費管理權。同時,由於各個社區的管理的範圍大小不一,戶數多少不同,統一核定社區月經費1000元也有其不合理的一麵。這就限製了社區居委會的自身建設和管理,不利於社區民主自治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