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一:
《全國社區服務示範城區標準》
(民政部1995年12月14日)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國社區服務工作的宏觀指導,探索新時期社區服務業改革與發展的基本模式,推動社區服務向高標準、規範化方向發展,根據國務院十四部委《關於加快發展社區服務業的意見》(民福發〔1993〕11號)精神,製定全國社區服務示範城區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全國行政地級以上城市(含地級)的市轄區。
第三條社區服務示範城區是指在城市社區服務工作中成績優異,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顯著,對全國社區服務發展具有典型示範作用的城區。
第四條社區服務示範城區的總體要求:
(一)認真貫徹十四屆五中全會關於“積極發展社區服務,充實社會服務設施,方便人民生活”的精神,以建立健全社會保障製度和社會化服務體係,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為目的。
(二)堅持社會福利屬性,開創老有所養、幼有所托、孤有所撫、殘有所助、貧有所濟、難有所幫的福利服務新局麵。
(三)走社會化道路,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一起興辦社區服務業,積極鼓勵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國外友好團體與個人在國內投資興辦社區服務業。
(四)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民政部門的直接管理下,依托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委會)等組織,建立起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社會互助廣泛開展、群眾參與率較高、服務設施和項目齊全、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較高、服務效益較好的城市社會福利服務網絡,滿足社區居民的多種服務需求。
組織管理
第五條區、街道分別建立政府領導、民政主管、各有關部門及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的代表參與的社區服務領導或協調機構,在民政部門建立辦事機構,形成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各負其責的管理體製。
第六條區、街道分別建立社區服務行業管理組織或社區服務指導中心,對不同運營性質的社區服務單位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並有一套科學、合理的統計指標體係。
第七條區製定社區服務發展規劃,並納入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計劃,街道製定年度工作計劃;社區服務列入區政府和街道工作目標管理序列。
第八條區製定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對社區服務單位實行認證製度,發放統一的社區服務單位證書,並實行年度檢查。
第九條區、街道和社區服務中心分別配備一定數量的行政或事業編製的專職社區服務人員,具體負責社區服務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條重視社區服務的理論研究,開展經常性的輿論宣傳。區每半年、街道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集中的社區服務宣傳教育活動。
政策扶持和資金籌集
第十一條根據國務院十四部委《關於加快發展社區服務業的意見》的要求,對社區服務業的發展的計劃立項、財政補貼、設施建設規劃、土地劃撥、房屋租購、減免稅費以及用工、分配製度等方麵,全麵落實了國家有關的扶持保護政策,結合本地實際製定了具體的規範性措施,並認真貫徹執行。
第十二條市政府積極資助社區服務。區、街道對社區服務業投入資金的平均年增長速度不低於區財政收入和街道收入的增長速度。
第十三條區、街道福利基金利息收入的50%以上、居委會所辦經濟年產值的2%以上用於發展社區服務業。
第十四條區、街道、居委會所屬的社區服務單位年產值6%以上投入自身社區服務業的再發展。
第十五條當地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對社區服務業的投入不斷增加,區有獎募捐自留福利資金的60%以上用於發展社區服務。
第十六條鼓勵社會企事業單位、個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和國外人士、團體等以各種形式投資興辦社區服務設施,評審周期內社會集資占全部社區服務發展資金的比例不少於20%。
第十七條區、街道按每千人不低於400元的比例,分別建立社區服務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合法,使用合理,並實現有償使用,滾動增值。
服務內容
第十八條社區服務項目的設置從社區居民的需求出發,確保福利服務,首先滿足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少年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特殊需要,同時合理安排經營服務項目,服務於社區全體居民。
第十九條區、街道的福利服務形成托老養老、助殘康複、擁軍優屬、扶貧濟困、婚姻殯葬、少兒教育治安防範等服務係列。
第二十條區、街道的便民利民服務形成生活服務、勞務介紹、文體娛樂等服務係列。
第二十一條區、街道、居委會開展社會互助活動廣泛、經常,注重實效,並形成製度,分別做到每季度集中活動一次以上。
設施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