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六中全會確立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立足構建和諧社區,積極創新理論、體製、機製,促進社區建設各項工作全麵發展,把社區建設成為居民普遍認同、鄰裏守望相助、管理互動有序、服務體係完善、環境優美祥和、充滿生機活力的幸福家園,為構建和諧蘇州、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
(二)總體目標
緊緊圍繞建設和諧社區的主旋律,以服務居民為重點,以居民自治為方向,以維護穩定為基礎,以文化活動為載體,以城鄉統籌協調推進為特色,以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為關鍵,以創新為動力,使社區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上發揮服務作用,在密切黨和政府同居民的關係上發揮橋梁作用,在維護社會穩定、為居民創造安居樂業的良好環境上發揮促進作用。通過5年的努力,將社區建成黨的執政基礎鞏固、居民自治作用明顯、公共管理有序規範、社會保障體係完善、社區服務網絡健全、社區文化豐富多彩、社區環境整潔優美、社區治安狀況良好、鄰裏人際和睦融洽、廣大居民安居樂業的區域共同體。
(三)主要任務
1.切實加強社區黨建工作,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達到“領導班子好、黨員隊伍好、工作機製好、工作業績好、群眾反映好”的要求,為構建和諧社區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
——優化社區黨組織的設置。根據社區黨員數量的變化情況,按照有利於黨員開展活動、有利於黨員教育管理的原則,科學合理設置黨的基層組織。在具備條件的社區居民樓院、商貿樓宇(市場)探索設置黨支部或黨小組,完善黨委(總支)建在社區,黨支部建在小區,黨小組建在樓幢(街巷)的社區黨組織網絡。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社區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的黨組織建設,理順組織關係,不斷擴大社區黨建工作的覆蓋麵。
——加強社區黨組織的班子建設。進一步完善社區黨務幹部的選拔使用機製,探索和推廣社區專職黨務幹部社會化招聘、契約化管理、專業化培訓、市場化運作的有效方式。選優配強社區黨組織書記。完善社區黨組織的成員結構,將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組織關係隸屬的駐社區單位、居民骨幹隊伍中的黨員代表選進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黨委、總支建製以及黨組織書記、居委會主任“一肩挑”的社區,配備專職黨務副書記或黨務幹事。加強社區黨組織的思想、作風和能力建設,密切與社區居委會及其他社區組織的溝通協調,支持社區居委會依法開展自治活動,強化社區黨組織在社區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中的領導核心地位。
——健全社區黨員永葆先進性的長效機製。根據黨員隊伍實際,搞好分類教育管理。社區黨組織有完善的黨員生活製度,活動正常,教育與管理經常。創新黨員發揮作用的有效載體,探索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黨員教育管理新路徑。推進街道、社區黨員服務中心(站)建設,在具備條件的居民小區、商務樓宇和非公經濟組織中建立黨員服務點,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區域性黨建服務網絡。
——完善社區黨建工作機製。加強社區黨建聯席會議製度建設,以社區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標為紐帶,圍繞地區性、社會性、群眾性、公益性工作開展共建活動,不斷增強社區黨建工作的整體合力。深入開展社區黨組織與黨政機關、駐社區單位黨組織結對掛鉤和“黨員責任區”、“黨員誌願服務”、“黨員示範戶”等活動,組織廣大黨員參與和諧社區建設,在服務群眾、化解矛盾、維護和諧、傳播文明中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深入開展廉政文化進社區活動,鞏固、擴大反腐倡廉社會基礎。
2.強化社區自治組織建設,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促進和提高居民自治能力。
——全麵實行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居民民主選舉、工作由居民民主評議、工作經費使用由社區居委會自主支配的“三項製度”。製定《蘇州市社區居委會民主選舉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社區居委會專職人員由選民直接提名、由社區全體選民或戶代表差額選舉,最大程度地體現廣大社區居民的意誌和依法自主的權利。切實抓好《關於開展民主評議社區居委會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貫徹落實,規範評議工作的時間、內容、方式、程序以及評議結果的運用,提高評議質量。改革街道辦事處對社區居委會工作經費的審批製為代理製,積極推行居民代表參與社區居委會工作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收支情況定期公開製度,擴大社區居民知情權和監督權。
——強化社區居委會的居民自治功能。切實扭轉社區居委會過多承擔行政事務工作的狀況,增強對社情民意的掌握、對社區各種關係的協調、組織居民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各類社區活動的功能作用。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聯係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橋梁作用,積極幫助社區居民反映合理訴求,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配合政府各項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協助作用,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民政優撫、幫困助殘、計劃生育、公共衛生、綜合治理等配合工作,動員、組織居民踴躍參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有效實現居民自治和政府管理的良性聯動。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的關係協調作用,積極調解社區矛盾、糾紛,為穩定社會、維持社區良好秩序奠定紮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