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和完善城鄉和諧社區建設領導體製。各地要順應城鄉和諧社區建設一體化發展的要求,及時調整充實社區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及下設辦公室的工作力量,完善市、市(縣)區、鄉鎮(街道)城鄉和諧社區建設領導體製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製。要把城鄉和諧社區建設作為和諧社會建設的基礎工程,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新農村建設、城鄉一體化綜合配套改革有機結合,製定城鄉和諧社區建設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采取有利措施,確保任務落實。加大對城鄉社區建設的經費投入,建立以各級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社區建設資金,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的經費保障機製。加強條塊資金整合,優化資金效能。建立社區建設考核激勵機製,獎勵市級和諧社區建設示範單位、社區建設突出貢獻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及建立社區建設專家隊伍等。對老城區社區辦公活動用房改造實行“以獎代補”,具體辦法另行製定。堅持創新推動和科學評價。尊重基層的首創精神,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先進經驗,每兩年舉行一次全市城鄉社區建設理論研討會和“蘇州市和諧社區建設創新獎”評選活動,進一步完善研討會和創新獎的組織工作,營造更加濃厚的創新氛圍。建立科學評價體係,將城鄉和諧社區建設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總體評價體係中,考核評議各市(區)、鄉鎮(街道)和諧社區建設工作,並確保一定的權重係數。推進“和諧社區建設示範單位”創建工作,以居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社區工作績效的首要標準,對已經取得“和諧社區建設示範單位”稱號的社區、鄉鎮(街道)、城市(城區),探索動態管理機製,確保城鄉和諧社區建設真正給群眾帶來實惠,為廣大居民認可。
附件:
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城鄉和諧社區建設工作任務分解
1各鄉鎮(街道)建有多功能的社區服務中心各市(縣)、區政府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22010年1月1日起,對新出讓土地新建住宅小區城市社區辦公活動用房標準每戶由0.2平方米提高到0.4平方米。市規劃局市發改委、民政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管理局(市土地儲備中心),各市(縣)、區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3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實行分類指導:城鎮規劃區、經濟開發區內的農村社區服務中心不低於城市社區建設標準,其他農村社區服務中心用房麵積,最低不少於500平方米,並確保用於公共服務和公益性服務。市農委辦、市民政局各市(縣)、區政府,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4抓緊改造麵積尚未達“每戶由0.2平方米”的城市社區辦公活動用房,確保蘇州市區每個城市社區辦公用房麵積不低於400平方米,並在功能上完善和提升。市民政局、財政局市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局、國土資源管理局(市土地儲備中心),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
5落實城市社區辦公用房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製度,對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其社區辦公活動用房應在一期規劃建設市規劃局市發改委、市民政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管理局(市土地儲備中心),各市(縣)區政府
6建立新建社區用房聯動會商機製各市(縣)、區規劃局各市(縣)、區建設局、民政局、農辦、財政局、房管局、國土資源管理局
7建立社區用房的檢查備案製度各市(縣)、區社區建設辦公室各市(縣)、區社區建設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8加強和改進城鄉社區黨組織建設,構築城鄉統籌的基層黨建新格局。在非公有製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和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相對集中地建立健全黨組織市委組織部各市(縣)、區組織部,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9完善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的城鄉社區居民自治體係,推進基層群眾自製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切實保障廣大居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堅持村委會直接選舉,推行村委會“無候選人一票直選”,城市社區居委會普遍實行直接選舉市委組織部各市(縣)、區組織部,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10通過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民情懇談、民事協調、民意聽證、民主評議等形式,對與居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實行民主決策市民政局各市(縣)、區民政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11廣泛開展農村三大合作組織民主管理,拓展村民自製內涵。進一步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積極推行村(居)務公開,把居民群眾關注和涉及居民利益的各項事務、財務以及辦事製度、辦事程序、辦事結果及時有效公開,接受群眾監督。采取多種形式,構築社情民意的收集、反映和解決、反饋通道市農委辦、市民政局各市(縣)、區農辦、民政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