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考核評議製度。社區居委會定期接受社區成員和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的考核評議。社區成員和失去議事會對社區居委會滿意率低於60%的,由社區議事會建議並主持召開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罷免或撤換。

附錄一·13

社區事務協商議事會議製度

一、成立社區事務協商議事會議製度,會議由社區內各類組織的負責人參加。

二、社區事務協商議事會議職責:

(一)負責對社區內發生的重大問題以及事關社區公共利益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務進行議事表決。

(二)對涉及多方利益的矛盾與有關方麵進行協調。

(三)對社區工作站、社區居委會及社區內其他工作機構(包括物業公司和其他服務機構)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並對社區工作站、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其他工作機構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

三、社區事務協商議事會原則上每季度由社區書記或主任負責召集並主持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形成的意見須經參加會議人員過半數通過,並應及時提交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重大事項須提交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表決。遇有重大的或三分之一以上參加人提議,可隨時召開,其議題應由社區書記或主任確定,也可由社區工作站、社區居委會提出。在遇到重大或突發事件時可臨時決定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邀請社區有關單位、人員列席會議,參加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四、年終社區事務協商議事會議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和審議社區工作站、社區居委會年度工作報告,根據年度工作報告和群眾滿意情況對社區工作站、社區居委會全年工作進行綜合評定,並將評定結果報街道辦事處。

五、社區事務協商議事會議對社區服務性機構(包括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及涉及社區公眾整體利益有關事務及時進行討論、表決,半數以上通過可形成決議或決定,討論表決前應廣泛征求社區居民意見,表決結果應向全社區進行通報。

附錄一·14

社區工作者考勤製度

一、社區工作者必須遵守上下班作息時間,工作時間內不辦私事。

二、嚴格考勤紀律。上班不許遲到早退,有事需提前請假,對無故不到崗位或經常遲到者進行批評教育,對屢教不改者,由社區組織居民代表會議予以罷免和辭退。

三、請假審批權限。社區工作者請假1天的由社區書記批準,請假超過2天的報街道社會事務科批準。社區工作者連續事假一個月以上,病假3個月以上均視為自動離崗,並在近期的居民代表會議上公告,以便及時補選缺額。

四、社區居委會考勤表須由社區書記、主任簽字,每月29日前將考勤表報街道社會事務科,病假條應附在考勤表背麵,事後補假條一律無效。

附錄一·15

社區居委會公章保管使用製度

1、社區居委會的公章是居民自治權利的象征,使用公章應對黨、政府和居民群眾負責。

2、社區居委會公章由居民委員會主任保管。居委會主任不在時,可授權他人代行,但仍對公章的保管、使用負責。

3、嚴格掌握公章使用範圍,做好用印登記。注明使用事由(內容)、使用日期、使用人(地址)、蓋章人,以備查考。

4、公章的銷毀、更新和變更均需通過街道統一辦理。

附錄一·16

社區服務承諾製度

為了規範社區工作者行為,拓展社區服務內容,提高社區服務的效率和水平,社區工作者一定要遵循“以人為本”的宗旨,積極深入地開展為民便民的承諾服務。

1、實行微笑服務,對來訪和辦事的群眾要熱情接待,禮貌問候,耐心細致地答疑解惑。

2、提高辦事效率,凡是群眾要求辦的事,社區工作人員應迅速根據業務規定,向群眾明確告知受理與否,並講明工作程序、要求和時限。一經受理,應立即就辦。

3、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社區要定期公布有關政策和結果,接受群眾監督,提高辦事透明度。

4、堅決杜絕門難進、人難找、臉難看、事難辦和推諉扯皮等不良現象。

5、認真對待來信、來訪的群眾,做到事事有答複,件件有結果,答複有依據。

6、社區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辦事程序,不準違反原則向群眾隨意許願。

附錄一·17

社區居委會財務公開製度

居務公開中的重點是財務公開和集體資產管理的公開。做好財務公開工作,讓居民了解“家情”、摸清“家底”,以促使社區居委會正確、合理理財,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的資源調控效益。

第一條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

(一)經濟活動情況;

(二)財務收入情況;

(三)各項支出情況;

(四)債權債務情況;

(五)專項收支情況;

(六)社區居委會集體固定資產使用情況。

第二條財務公開程序上的“三前三後”原則

(一)對重大的財務事項要在事先征求並聽取居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召開社區居委會會議,做決策在前,頒公布在後。

(二)財務管理,要理財在前,處理、核實在後。

(三)對重要的統計資料,公布在前,審核上報在後。

第三條財務公開的內容通俗化,讓居民看得懂、看得明白。

第四條財務公開的事項公布後,社區居委會、居民理財小組和會計要安排專門的時間接受查詢,並負責做好核對、糾正、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