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民情懇談會是指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就社區當前和今後的各項工作傾聽和征求居民意見、建議,了解和掌握居民需求、呼聲,宣傳和解釋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是社區居民(成員)共謀社區發展的一種會議製度。
1、參加人員: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成員,社區成員會議、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社區轄區單位的代表,可邀請社區中的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其他居民代表參加。
2、召開方式:原則上采取座談的方式,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也可不定期地召開專題懇談會。
3、懇談內容:(1)通報社區、街道正在開展的有關工作情況;(2)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需求;(3)討論社區建設有關工作目標;(4)商討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有關事項。
4、一般程序:(1)會議公告。召開社區民情懇談回3日前,在社區居務公開欄和各主要出入口告示,告知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主要內容及參加和邀請的人員等;(2)會議召集。由社區黨組織或居委會負責人主持,會議應有專人記錄。(3)情況分析。根據會議形成的意見,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研究並提出落實方案。(4)情況反饋。會議召開後15日內將會議意見和落實情況反饋給相關人員並上報有關部門,在社區居務公開欄予以公開。
(二)社區事務協調會
社區事務協調會是指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對社區成員之間的矛盾或利益衝突,采取協調、調解等方法進行協調處理的一種會議製度。主要就某項工作統一進行和安排,處理和解決。化解社區矛盾,維護社區穩定。
1、參加人員:社區居委會治保調解委員會成員、矛盾雙方當事人。必要時應有社區黨組織負責人、社區居委會主任、社區警務室民警、街道(鄉鎮)司法工作人員等參加。
2、召開方式:社區事務協調回一般由社區居委會下屬的治保調解委員會負責召開,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後,由社區居委會負責治保調解工作的成員具體監督落實。必要時,有關部門應提供相關的政策和法規服務。
3、協調內容:(1)涉及社區成員共同利益的有關事項;(2)社區成員間的民事糾紛;(3)社區成員間的利益衝突;(4)當事人願意協商解決的其他事項。
4、一般程序:(1)會議公告。召開社區事務協調會3日前,由社區居委會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協調和調節的事項等書麵告知與會人員。(2)會議召開。一般由社區居委會負責治保調解工作的成員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先由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然後由會議主持人分別就矛盾衝突或分歧焦點進行詢問,並據此進行協商、調解,提出解決方案。會議應有專人做好記錄。(3)協調結果。協調會如達成一致意見,由會議主持人當場擬訂書麵調節協議,雙方當事人核對無誤後在書麵協議上簽字蓋章,由社區居委會治保調解委員會存檔。協調會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會議主持人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後,確定是否再進行調節或通過其他途徑解決。(4)事後監督。社區居委會治保調解委員會應對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督促落實。
(三)社區工作聽證會
社區工作聽證回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或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在社區組織實施某項工作或活動前,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組織相關社區成員就該項工作的可行性、必要性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充分論證的一種會議製度。主要是聽取居民對社區公益性事業、公共事務實施項目決策的意見,以確定較為科學合理的實施方案,實現民主決策。
1、參加人員: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社區成員會議和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的代表,轄區單位代表以及有關部門等與聽證主題相關的人員。具體人選由政府有關部門和社區街道居委會商定。
2、召開方式:對主要由社區實施的項目,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組織聽證。
3、聽證內容:(1)社區建設的近遠期規劃;(2)世紀本社區成員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3)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在社區組織實施的某項工作或活動;(4)其他需要聽證的內容。
4、一般程序:(1)會議公告。召開社區工作聽證會3日前,由社區居委會在社區居務公開欄對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參加人員進行公布,並落實參加聽證的代表。(2)會議召集。聽證會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負責人著急並主持,會議應有專人做好記錄。(3)會議議程:主持人介紹到會人員,宣布聽證會議程→聽取有關聽證項目的情況介紹→會議代表發表意見和建議→聽證項目的負責單位或部門解答有關問題(必要時應準備相關書麵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負責)→聽證會主持人進行小結。(4)會議結束後一般應在一周內完成《聽證會議紀要》,並報街道或相關部門備案。會議紀要應包括聽證回的基本情況、聽證代表意見的扼要陳述、聽證回形成的傾向性方案等內容。聽證回形成的傾向性方案應充分考慮聽證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並作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決策參考。(5)結果反饋。聽證後的有關結果,社區居委會應當在居務公開欄內進行公布,接受社區居民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