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企業經營者來講,貫徹實施《企業法》,正確執行兩權分離的原則,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正確運用國家賦予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自覺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方向。
二是確保國家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不受侵犯,應當上繳國家的稅金、費用、利潤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國家指令性任務必須完成。
三是遵紀守法,信守合同,不能用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收入,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四是依靠加強經營管理和推進技術進步,有效地利用國家授予企業經營的財產,增進經濟效益,實現資產增值,保持企業發展的後勁。
二、關於民主管理問題
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經營者和生產者之間密切合作的關係,是貫徹《企業法》的一個重要內容。現代工業企業必須有集中統一的領導和指揮,必須有高度嚴格的勞動紀律。但是,作為社會主義企業,在實行集中領導和嚴格紀律的同時,必須保障廣大職工群眾在企業中的主人翁地位和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強化企業民主管理,是改革企業領導體製的需要,是理順經營者和生產者關係的前提,也是實行廠長負責製的基礎。現在,我們有些同誌對此還缺乏認識,他們把廠長的統一集中領導同加強民主管理對立起來,認為民主管理會束縛廠長的手腳。還有一些民主管理搞得不好的企業,不是從行政領導上尋找原因,而是片麵地強調所謂職工“參政議政”素質問題。應當指出,實行廠長負責製,從任何意義上說都不是搞“個人治廠”。《企業法》強調既要保證經營者具有管理權威,又要保證發揮職工群眾的主人翁作用,廠長負責製才有堅實的基礎。至於職工“參政議政”的素質,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入,職工利益與企業興衰的聯係日趨緊密,會逐步提高。因為企業興旺發達,職工的利益就有保障,企業虧損以至破產,職工的利益就會失去依托,這在客觀上必然會促使職工關心企業經營狀況,增強和提高職工“參政議政”的意識和能力。同時,還必須認識到,企業要不要建立民主管理製度,現在已經不是一般的問題,而是要不要依法辦事的問題。這一點必須引起同誌們的注意。
《企業法》關於民主管理的規定,主要有三個層次:
一是職工直接參加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企業法》規定,企業設立管理委員會“協助廠長決定企業的重大問題。管理委員會由企業各方麵的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就是說,由職代會推選的職工代表,直接參加廠長主持的管理委員會,表達全體職工對企業大政方針的意見。這是企業決策層次的民主管理形式。關於管理委員會中職工代表的人數,現行的《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規定,“一般應當為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
二是職工代表大會製度。《企業法》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代會要審議、審查企業各種生產經營方案,決定同職工福利有關的重大事項,以及監督幹部等五項職權,已正式通過立法確定下來,這就不是可作可不作的事情了。同時《企業法》規定,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應當“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這是又一層次的民主管理形式。
三是工人直接參加班組的民主管理。我國企業的班組建設,特別是班組民主管理工作,有著優良的傳統,曾經湧現出許多先進模範班組,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例如著名的馬恒昌小組、趙夢桃小組、毛澤東號機車組等等,都是工人直接參加管理的優秀代表。班組民主管理,是企業民主管理的立足點,是民主管理和專業管理的結合部。《企業法》把“工人直接參加民主管理”列入條文,作了明確規定,這是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向縱深發展的一個重要標誌,是企業民主管理的一個重要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