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章 經營的三個重大變化(1 / 3)

(1988年4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的通過,是我國經濟體製改革和法製建設的一件大事。《企業法》的製定和頒布,用法律形式明確了我國企業改革的方向,鞏固了企業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肯定了我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在改革、開放、搞活中發生的深刻變化。這些變化,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是企業的地位和作用變了。企業不再是一切聽命於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行政機構附屬物,而是逐步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二是企業的領導體製變了。實行廠長負責製,由廠長統一行使經營決策權、生產指揮權和人事決定權,廠長在企業中對兩個文明建設負全麵責任。三是企業的經營方式變了,企業經營不再拘泥於“國有國營”的傳統模式,而是依據企業的不同情況,采取承包、租賃等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製,並且隨著橫向經濟聯合和專業化協作的發展,出現了一批跨地區、跨部門、跨不同所有製的企業群體和企業集團。《企業法》把這些變化肯定下來,標誌著我國企業改革正在走上製度化。《企業法》的製定和頒布,還表明我們黨的主張在廣泛實踐的基礎上,已經通過法定程序轉變為國家意誌。這對於鞏固和推進企業改革,調整企業內部與外部的各種經濟關係,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製度,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關於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問題

《企業法》規定,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企業法》的這一規定,包括兩個方麵的含義:一是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全民,不能改變,但全民所有不可能由全民來經營,必須把經營權交給企業經營者來掌握;二是國家在保持對企業財產所有權的條件下,賦予企業的是廣義的經營權,即包括對企業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企業的經營和發展,企業財產的使用和轉移,包括企業之間相互參股、相互投資、相互組合、相互轉讓,都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這種兩權分離的原則,是《企業法》的靈魂,也是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實踐。

9年來改革與發展的實踐告訴我們,隻有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才能充分發揮廣大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改變企業吃國家大鍋飯、職工吃企業大鍋飯的狀況。企業要通過有效地利用國家賦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實現資產增值,依法繳納稅金、費用和利潤,保證國家所有權的實現;國家通過下放權利,保證經營權的讓渡,讓企業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中謀求自身的發展,並且把職工利益同他們的勞動成果直接聯係起來,實現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的統一,從而使企業充滿生機與活力。

隻有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才能使企業與市場緊密相聯,改變以縱向行政隸屬關係為主的管理體製。企業要根據市場需求變化,發展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換關係,在市場機製作用下推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從而促進生產資料、資金、技術、勞務、房地產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促進競爭的、開放的社會主義市場體係的發育和完善。

隻有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才能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的關係,改變經濟調節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政府部門對企業幹預過多管得過死的狀況。企業通過競爭和實行自負盈虧,獨立地承擔經營風險,減少對於國家的依賴,形成有效的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製,從而重新構造能夠對宏觀經濟發展做出靈敏反應的微觀基礎,促進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由直接管理為主向間接管理為主轉變。

由此可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是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深化改革,最終實現新舊經濟體製轉換,建立起“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這種新的經濟運行機製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