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管理法治概述

法是國家製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任何管理活動,法規方法都是其必不可少的基本方法之一,法可以構成各種管理活動的剛性部分。在教育行政和學校管理活動中,具體的、彈性的管理必須是在有關教育法規及其他法規所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的。我們現在所提倡的“依法治教”,即是強調國家要製定和完善教育法規,用法的手段去調整、規範教育活動,從而有效促進教育事業穩定、健康地發展。由於教育法律規範的製定經過深思熟慮,表述嚴密,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因此它具有權威性、強製性、規範性,是一種成熟的、強有力的調整教育關係的力量,能保證教育管理有效、合理、迅速、經濟。教育法律規範的製定、修改、補充、廢止,要依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機關來進行,不能因領導人的意誌而改變,因此它具有穩定性。這種穩定性可以保證教育管理的持續、統一,防止因人設政、人在政舉、人去政息。教育是一項周期長又十分複雜的事業,法的特殊價值促使“依法治教”成為現代教育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我國人口眾多,教育規模巨大,涉及麵廣,迫切需要完善教育法製。《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要“加快教育法製建設,建立和完善執法監督係統,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軌道”,這為教育管理的法製化,提高教育管理效率提供了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頒布實施則標誌著我國教育工作開始進入全麵依法治教的軌道。依法治教,必然要求依法治校,把學校管理納入法製化的軌道。

一、知法和講法

知法對於學校管理者,特別是校長來說,首先表現在精通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規,即對於一個教育法規文件,能夠根據它的製定、公布情況,判斷它的法規形式、類別和法律地位;能夠從總體上把握它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原則;能夠從法規條款中把握它所規定的具體行為要求,明確有關權利、義務關係;能夠了解這一法規中有關法律後果的規定。就教育法律、法規的類別來說,學校管理者應當掌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教育法律,如《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由國務院製定或批準的教育行政法規,如《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教師資格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由國家教委及其他部委製定的重要部門規章,以及由地方權力機關和政府製定、頒布的教育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頒布實施以後,國家將陸續按照立法規劃製定、頒布一係列配套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因此學校管理者不僅要掌握好已有的教育法律、法規,還要密切注意新出台的教育方麵的規範性文件,及時了解、把握其精神實質,這樣才能成為教育方麵知法的行家。

由於教育活動紛繁複雜,涉及到社會關係的方方麵麵,實踐工作者不難發現,有時僅僅依靠教育法規還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就目前我國所頒布的教育法律、法規看,不少法律規範的使用必須參照使用其他非教育性的專門法規,如《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文中的“不同情況”,就可能要涉及有關行政處分的法規,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事實上,教育領域的組織和個人,因在社會中承擔著多重角色,不僅要接受教育法律規範的調整,同時也必須接受其他部門法律規範的調整。拿中小學教師來說,他們當然是《教師法》的適用對象,但作為公民,他們也是《刑法》、《民法通則》的適用對象,如果他們要參與訴訟,還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適用行政、民事、刑事訴訟法。因此,對於學校管理者來說,在學習教育法規的同時,了解一些非教育性的專門法規及其他法律常識也是十分必要的。一般說來,學校管理者在這方麵應了解的法律知識包括:法學基礎理論,如我國的法律淵源、法律規範的結構與種類、法律體係的構成、法的效力和解釋、法律關係的要素和法律責任等;刑事法律常識,如犯罪的概念和種類、刑罰的種類、與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方式等;民事法律常識,如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概念、民事權利的種類、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民事糾紛的處理等;行政法律常識,如行政法律關係的特點、行政行為的分類、行政製裁的種類、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程序等。對於學校管理者來講,知法是依法治教的前提。實踐中,有的管理者因為不知法,侵害了別人的正當權益或不履行法定義務還不知道錯在哪裏;有的管理者因不知法,在學校或師生的正當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想不到用法去解決問題,這些都有可能造成管理上的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