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家教熱線接到一位母親的哭訴,說其兒子不是流氓。事情是這樣的:學生A,男,12歲,身體健壯,但尚未進入青春期。上自習課時,同班男生遞給他一張紙條:“如果你與女人結婚,最大的感受是什麼?”該生在紙條上答道:“性衝動”。X老師發現紙條後,當場責罵A是大流氓。A為己申辯,更觸怒了老師,X老師勒令其滾出課堂,還派學生將其母親叫到學校,出示A的“罪證”,令其轉學。母親麵對兒子的眾多同學,羞得無地自容。回到家,母親經仔細查詢方才知道,A寫的“性衝動”是從某雜誌上抄的,而他同學所提的問題亦是從雜誌上抄的,A還找出了那本雜誌。母親批評了兒子上自習課亂傳紙條和看不合年齡的課外書籍的錯誤行為,待兒子認錯後帶他到教師辦公室。不料X老師一見麵便說:“出了這種事還有臉來找,告訴你,找誰都沒用。”A母欲作解釋,該班主任卻說其“上梁不正下梁歪”。A母斥責X老師汙辱其人格,X老師則叫A母子滾出去,兩人因此吵翻。其他教師為平息事態,將A母子領到校長處,母子倆向校長說明了情況,校長答應做班主任的思想工作。誰知當A第二天來上學時,班主任不讓他進教室,A母隻得放下手頭工作,陪兒子來到學校,要校長解決問題。校長卻說:“昨晚我找了X老師,工作沒做通,她說得也有理,我看你們還是轉學為好。”A母不服,校長說:“我們不管A是從哪裏學壞的,隻要不是學校教壞的,我們就有權處理他,不然,一粒老鼠屎就會帶壞一缸糟。”A母認為兒子不是流氓,一定要為他討個公道。
(資料來源:滿洲裏教研培訓中心)
三、扣留學生信件引起的自殺事件
某校高三班主任張老師,發現班內一名品學兼優、升學有望的女生黃某突然精力不集中,成績下降,有時上課寫信。張老師判斷該女生是在交男朋友,他於是通知傳達室老李將該生的信均先交班主任。某日,張老師去黃家,當其父麵拿出扣留的五封信,並拆開其中的一封,確證是男孩子的來信。後黃某受到其父母的嚴厲責罵。該生因受到了老師和家長的批評,於是將怨氣發泄到門房老李身上。由於氣憤,還罵了老李是“狗拿老鼠”之類的話,從此黃、李兩人結了怨。時間一晃到了高考發榜的日子,黃某被省內某大學錄取了,可“通知書”落到了老李手裏,李將此錄取通知書隱匿了。黃左顧右盼,就是不見通知,見其他同學都陸續上學了,更是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9月份過了,仍不見通知,黃某認為升學無望,在絕望中服毒自殺了。
案例分析:
公民的通信自由是受法律保護的。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一次大量隱匿、毀棄他人信件的,因毀棄、隱匿、開拆信件而產生嚴重後果的。對於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同樣是受法律保護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代拆。”這裏,“無行為能力”即“無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通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隻有未滿10周歲的學生的信件才可由其父母、監護人代為開拆。
教育實踐中,教師一般對學生的早戀問題比較重視,私拆學生信件大多是為了抓住學生早戀的證據,以利教育。但是,學生的通訊秘密應該得到尊重,教師處理早戀問題宜采取耐心疏導的方式來進行,以避免因扣留、私拆學生信件而造成不良後果。另外,學生早戀問題不宜公開批評,特別是學生信件、日記中的內容不應公開宣讀,這屬於泄露隱私。實踐中因泄露學生隱私而導致學生出走、自殺等事件時有發生。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教育工作者應深刻理解這一條文的精神,依法處理好教育學生與尊重學生的通信自由權、隱私權之間的關係。
(萬雪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