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共財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前款罪的,並處沒收財產,或者判令退賠。”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例中,該校校長貪汙義務教育款項2萬元,因此造成4人死亡,10人受傷,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給予刑事製裁,顯然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以貪汙罪“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為由,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沒收非法所得;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玩忽職守罪從重判處5年有期徒刑,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

(郝慶堂)

九、學生在校內鬥毆致死,校方應當如何提起訴訟

被告人劉明輝,男,17周歲,某校高中學生。

被害人王力,男,18周歲,係劉明輝的同學。

某日上午,劉明輝在校因小事與王力發生爭執,兩人由相互推搡轉化為鬥毆,劉的鼻子被王打破出血,經他人勸解,事態平息,但劉認為自己吃了虧,中午回家取了一把大號水果刀藏在身上,準備尋機報複王力。下午課間,劉趁王不備,持刀猛刺王力腹部一刀,王因傷及肝髒,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劉明輝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

被害人王力係外鄉人,因隨其父母到該地經商而在該校借讀。王力死後,其父母以“王力是在校學習期間被害,校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由在校哭鬧,引起學生圍觀,嚴重影響了教學秩序。校方為及早平息事態,恢複教學秩序,主動給王力的父母兩萬元錢辦理後事。王力的父母甚為滿意,將王力的屍體火化後即返回了原籍。

同年7月,檢察機關對劉明輝以故意傷害罪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校方以劉明輝的犯罪行為給學校造成了兩萬元的經濟損失為由,要求劉明輝的父母(因劉係未成年人,其父母為劉的法定監護人)賠償學校的損失,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卻裁定不予受理。校方應該怎麼辦?案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審判實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主體——即原告人,應當是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經濟損失的被害人。本案中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主體是被害人王力,因王力已死,其訴訟權應由其法定財產繼承人繼承,作為訴訟繼承人提起訴訟請求,王力的這一訴訟權利依法應由王力的父母代為行使。

被害人辦理後事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告人賠償,而校方並沒有受被告人的委托,主動支付給被害人的父母兩萬元錢辦理後事,其經濟損失並非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校方不具有法定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校方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

由於本案校方與被告人、被害人之間確實存在民事問題,可以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解決,但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問題的範疇。校方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巴水)

十、這7000元錢該不該出

X中學位於蘇北裏下河地區,三麵環水。學校一直重視安全教育,每學期都三令五申,嚴禁學生私自下河遊泳、洗澡,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可是不幸的事偏偏發生了。

1994年6月25日是星期六,按當時休假製度規定,下午應當放假,可是這一天鎮文教辦公室因安排期末考試的需要,通知學校調課,因而中午放學後,學生都沒有離校,準備下午上課。午飯之後,職高班朱某、馬某兩位同學來到離學校較遠的南碼頭下河遊泳,兩人從停在碼頭上的一隻船上跳下河去,遊向對岸,馬某遊得較快,在前麵,而朱某遊了一段之後,覺得不行,便回頭往船邊遊,他本想爬上船,可卻力不從心滑了下去,沉入水中,這時遊至對岸的馬某發現後,立即遊過來,從水中將朱某拉上來,在其他人的協助下將朱某送往醫院搶救,醫院采取了所有的措施,但無濟於事。一個19歲的獨生子就這樣離開了他的父母、老師、同學。大家都很傷心,朱某的家長得到消息後,悲慟欲絕,朱某的眾多親戚來到學校鬧事,理由是,朱某是在在校期間下河遊泳溺水而亡的,學校應當負全部責任,而校方認為朱某是違反學校的規定,私自下河溺水的,況且還是在中午放學之後,學校不應承擔責任。雙方相持不下,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受到嚴重的影響。後來鎮政府出麵調停,雙方簽訂協議,結論是學校無法律責任,為照顧朱某家庭困難,拿出7000元錢給予補助,學校把錢拿出來了,事態得以平息。而學校的教職員工納悶了,這以後學校的工作太難做了,有些事情是防不勝防的。這7000元錢該不該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