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中學正值期末複習迎考。一天晚自習時,初二女生李某到教務處找劉主任,哭訴數學教師、班主任莊某打她。劉主任問李某班主任為何打她,李某說莊要帶她到寢室幫助她複習數學,她不去,所以挨打。劉主任聽了,心中暗驚,因為學校領導三番五次宣布不準帶女學生到寢室單獨輔導,這是一條紀律,莊某為何充耳不聞,故意違反規定?劉主任想到這裏,遂問李某:“莊以前帶你去他的寢室單獨輔導過嗎?”李某見問,更是泣不成聲,隻說:“莊老師壞,不是人!”劉主任知有隱情,不便細問,遂囑她不要害怕,也不要聲張,回去後把莊以前帶她去寢室的有關情況如實寫出書麵材料交來,並強調一定要實事求是,不縮小,更不可誇大或胡編。劉又將此情況立即報告校長,引起校長的高度重視。李某的材料寫好交來,果然有被莊某以輔導為名帶往寢室數次強奸的事實。這時莊某已知學校正在了解有關案情,十分驚慌,但當學校領導找其談話時,他卻矢口否認強奸犯罪事實。暗地裏,莊某又托人向學校領導說情,要求不再深追此事。學校領導不為所動,為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長,下決心揭露和懲治師德敗壞的犯罪分子。他們將此案及時向公安部門和縣教育局做了彙報。經縣公安局調查取證,確認莊某誘騙、強奸女生李某屬實。最後,莊某終被逮捕法辦,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

案例分析:

1.類似本案例的事件雖然在實際生活中是極少數,但這極少數借師生關係,對女生進行性騷擾乃至強奸的師德敗壞的犯罪分子,產生的影響卻是極為惡劣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14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不具有奸淫目的,隻是猥褻、調戲女生的,應視為流氓行為,情節嚴重的,為流氓活動罪。

2.利用師生關係,猥褻、調戲、強奸女生的行為顯然是極少數的。但是,女生往往為了自身名譽不願揭露,不敢鬥爭。因此,這類問題不容易暴露。有的學校發現這類問題,處理也十分謹慎。你認為,學校應當如何嚴加防範可能發生的這類犯罪行為,一旦發生,又如何及時發現,妥善處理呢?

(轉引自《教師職業道德案例分析》)

十七、小李失學誰之罪

小李,男,12歲,小學五年級學生,曾留級,原在城北小學讀書。暑假,小李家因城市規劃拆遷至實驗小學附近,全家戶口隨即由公安局統一遷到實驗小學學區範圍內。放假時,城北小學教導處將轉學證開給小李,開學時,小李在父母陪同下滿心歡喜來到實驗小學教導處辦理插班手續。實驗小學在縣城內聲譽極高,學額爆滿,教導主任以無法接納為由將小李拒之門外。小李回到城北小學,城北小學也不予接收,理由是戶口不在城北小學學區,轉學證已開出,學籍已不再保留。開學已3天,小李在兩所學校之間被推來推去。小李父母到當地教委反映,教委找實驗小學領導,該領導兩手一攤說,上級規定實驗小學不得超過每班45人,現在每班已經60人,再收無法安排課桌,也不符合教學衛生要求。教委再找城北小學,城北小學振振有詞:《義務教育法》規定“就近入學”,實驗小學沒有理由不收。一個星期過去了,小李還沒有地方上課,這是誰的過錯?

案例分析:

本案例反映的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就學問題。《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也規定:“小學的設置應當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因此,合理設置學校,讓適齡兒童就近入學是地方政府應盡的法律義務。另外《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應當在該地區或者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對照上述條款,小李應在何校就學?依法說明其理由。

(資料來源:滿洲裏教研培訓中心)

十八、這些孩子真是傻子嗎

1994年11月6日上午,一位中年女子來到某區司法部門,傷心地說:“我的女兒剛進小學讀書沒幾天,老師就喚我去了5次,每次都說我女兒智力有問題,要我陪女兒去做智商測驗,她還多次下令要女兒輟學回家,待測驗結論出來後,再做是否同意入學的決定。我女兒生性內向,就說她是傻子,這叫我到哪裏去申辯啊……”說著傷心地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