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校長碰到的第一件事,就是該依靠什麼人。在這以前,我從來沒有搞過行政工作,一直是教書、當班主任。許多好心人於是主動來教我。大體的建議就是,當領導的必須有自己的一幫人,叫做“嫡係部隊”。這樣說話才有人聽,指揮才有人幹。當然,具體的建議不一樣。有人建議應當依靠“北師大畢業的”(因為我本人是北師大畢業的);還有人建議,應當依靠南方支邊的一批中年教師。這些意見和建議我當時認真地聽了,但一個都沒有采納。我的出發點也很簡單:我是當校長來了,又不是搞什麼政治鬥爭。校長的任務,歸根到底,是調動大家的積極性,提高教育質量。我幹嘛非得說話有人聽,指揮有人幹?講得對,指揮科學,總會有人聽的。我講錯了,瞎指揮,也非得讓人家跟著幹?再說,我鬧上一幫“嫡係”,就肯定會出現一幫對立派,至少和大多數人對立。稱心的,恐怕是那些溜須拍馬者。而且真正辦好一個學校,必須依靠所有的教職員工。所以我隻能把每一位教職員工,都當成是自己的“嫡係”,因為我是校長嘛。我原來“一派”的一位教師,因為打學生被前任校長停職。我當了校長,他以為順理成章,他該複職了。求了我幾次,被我拒絕了,一氣之下,他聯係了一個學校,調走了。一個時期裏,我曾參與過的那一派對我很有意見。我在“文革”中長期挨整,過去整過我的人,我一個也不計較。有一位整我整得很狠、甚至反對給我平反的老師住在我家隔壁。有一天夫妻打架動刀子,我聽見了主動過去勸架做工作。有許多整過我的人後來調走了,學校搞校慶,我專門派人把他們請回來。我在任期間,提拔的幹部,包括副校長,和我個人過去和現在,都沒有私交。這麼做,群眾中原來有形無形的團團夥夥都慢慢消失了。過去反對過我的人,都改變了態度,和我相處得很好。這個關係之所以能理順,我看主要是兩條:一條是校長要把所有的教職員工都看成自己的人,不要人家一提點不同或反對意見,就把人家劃出去。另一條是公正。群眾中有形無形的派別很難免,對群眾認為是校長“嫡係”的更應當嚴一點,對反對過自己的人,反而應當寬一點。但無論嚴與寬,一定要公正。

我當校長遇到的第二個問題是怎麼決策。那個時候正開始提倡中小學實行校長負責製。怎麼負責法?開始我不大懂,以為是我一個人說了算。不論大事小事,隻要找到我,我就拍板,結果並沒有把事情辦好。比如,招生和學生轉學問題。“文革”以前,本來是教導處的工作,後來“後門”之風愈演愈烈,難以控製。尤其是重點中學,社會上眾望所歸,領導的條子,卡脖子戶的脅迫。沒有法子,後來按慣例都由校長親自控製。我開始也照此辦理。不久我就發現,這麼一來,矛盾都集中到我這裏,每天忙得不亦樂乎,上上下下還都不滿意。因為個人決策缺少透明度。進一個學生,別人不知道什麼原因,以為這裏麵有什麼關係,或者是那個領導的批條,有時還懷疑你拿了什麼好處。這時才悟出這個辦法不行。於是和大家商量製定規定幾條:第一,凡正常招生轉學,由分管副校長和教導處負責處理,按章辦理,不需校長決策。第二,非正常轉學,包括領導批條、電話,關係戶和卡脖子戶等,由分管校長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後,交行政會議討論。會議采取一票否決製(即參加會議者每人都有否決權)。全體一致通過後,由校長簽字,交教導處辦理。這個辦法實行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後門生”頂住了,領導和教職員工都滿意。有的上級領導一開始對我們很不滿意,後來也慢慢諒解了。從這件事我懂得了兩條:第一,凡屬部門的事,應由分管領導和部門去決策和負責,這樣既調動了他們的積極性,也給他們壓了擔子;第二,決策要民主,凡屬全校的重大問題,必須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這不是形式),集思廣益後才能決策。關於這後一點,後來逐步完善,形成了一整套民主決策的程序。我們的決策,有三個層次,最高的是教職員工代表大會,除校長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選舉校長外,凡屬與全體教職員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大事,都必須交教代會討論通過,比如分房、評職稱、決定學校的規章製度等。我當校長時分過4次房。分房的辦法:分房小組的成員,都是教代會決定的。然後,由分房小組操作,拿出具體方案,多次上下反複征求意見修改。一直到沒有人提出意見(或者有的人雖然有意見也拿不到桌麵上來),再由教代會拍板,公布施行。這個民主決策,保證了公正性和透明度所以4次分房,不要說搶房,連一個上告的也沒有。分房以後,絕大多數教職員工積極性很高。第二個層次是行政會議。參加者是校長、書記、副校長和中層幹部——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可以列席。會議主要解決全局性的工作,協調方方麵麵的關係。會議采取民主製,一般采取協商一致才決策的辦法,有分歧意見可以下次再議。必須當時解決的急迫問題,才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第三個層次是幾個校級領導之間經常交換意見。日常事務雖各有分工,各負其責,但我們習慣在決策前互相多通氣、多打招呼,這樣工作更加協調。尤其是作為一把手的校長,我總是在決策前先和書記、副校長們商量,征求意見。決策的民主性,是決策的正確性的重要保證決策的失誤是最大的失誤。還有一條,校長不要輕易使用否決權。多年來,我堅持一條:什麼會議決定的事,要推翻它,必在相應或更高層次會議上才能決定,校長要自覺地服從會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