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前山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而言,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內,得不到直接“生命”信息反饋的外界因素,並不意味著其不屬於“生命”現象的範疇。例如捕殺山羊的猛獸,在當前山羊通過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傳播其“生命”信息的時候,猛獸會根據自己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需要,保持相對的靜止狀態。當前山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無法察覺或辨識到猛獸的存在,一種原因是猛獸存在於當前山羊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之外,以當前山羊現階段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無法察覺或辨識得到;另一種原因是當前山羊在某個階段內並沒有與之建立相應的互動式信息交換,猛獸所具備的“生命”現象沒有被當前山羊所辨識和認可。沒有被當前山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在某個階段內所辨識和認可的“生命”現象,在當前山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的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命”領域是非“生命”現象的體現,但實際上猛獸這種“生命”現象是真實存在的。所以,對某個具體“生命”現象個體而言,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及其生存環境中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是建立在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彼此直接的互動式信息交換的基礎上,由“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所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之間,主動或被動的互相“行為”作用下的體現。②動態的“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中存在的“生命”現象在上述例子的基礎上,就比較容易理解動態的“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中存在的“生命”現象了。接著上麵的例子,無論是否存在於當前山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及其生存環境中,以當前山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所無法辨別與認知的其他“生命”現象個體都可能是真實存在的。例如剛才提到的,保持相對靜止狀態的猛獸,在某個階段內與當前山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並沒有建立直接的互動式信息交換的植物,土壤下開始發芽的植物種子等等。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中無法被某個具體“生命”現象個體具備的“行為”能力所辨別和認可的“生命”現象,就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屬於動態“生命”領域與生存環境範疇內的“生命”現象。⑵“生命”領域中存在的非“生命”現象認知“生命”領域中存在的非“生命”現象,依舊需要從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和動態的“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這兩個角度去探索和分析。“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是相對而言的。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的互動式信息交換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存在於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直接的互動式信息交換,這種互動式信息交換的方式主要取決於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另一種是存在於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的間接互動式的信息交換,這種信息交換的方式則取決於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非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①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與生存環境中的非“生命”現象對某個具體“生命”現象個體而言,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中,在某個階段內並沒有與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建立直接的互動式信息交換的個體,可以簡單的理解為非“生命”現象個體。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中,非“生命”現象的存在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不具備“生命”屬性,在“生命”領域中不存在任何的互動式信息交換;另一種形式是具備了“生命”屬性,但由於某個具體“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局限性,在特定階段內的主觀意識作用下,沒有通過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他“生命”現象個體建立直接的互動式信息交換。我接著上麵的那個當前山羊的例子來說明。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中的某個階段內,沒有與當前山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通過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所傳遞的“生命”信息相對應,互動式的反饋其“生命”信息的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對於這個階段的當前山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而言屬於非“生命”現象的範疇。例如上麵提到猛獸等等。而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中,不存在任何的互動式信息交換的個體或群體,也屬於非“生命”現象的範疇。例如,碎石,土壤等等。除了那部分不存在任何互動式信息交換的個體或群體所體現的非“生命”現象,“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中會隨著該具體“生命”現象個體的移動等“行為”而轉變。所以我們不能簡單的判定某個具體的個體為“生命”現象個體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應以“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為依據,辨別其是否在某個階段內與該個體間存在著直接或間接的互動式信息交換,來區分該個體是否屬與“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範疇。②動態的“生命”領域與生存環境中存在的非“生命”現象在上麵簡述的基礎上,對動態的“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中存在的非“生命”現象的理解就比較簡單了。在動態的“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中不存在任何的互動式信息交換的個體或群體,就歸屬於非“生命”現象的範疇。有了對“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的認知,對於“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的區分和區分標準也就相應的體現了出來。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與生存環境中,“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的區分在於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由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建立的互動式信息交換。區分的標準就是,由“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建立的互動式的信息交換。在動態的“生命”領域與生存環境中,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的區分在於,不同“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由“行為”能力所建立的互動式的信息交換。區分的標準就是,“行為”能力所建立的互動式的信息交換。具備了對不同“生命”領域與生存環境中存在的“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的認知,我們就可以通過“行為”能力對“生命”現象所發揮的作用,來了解到“行為”能力與不同“生命”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身體特征間的關係。⑴“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所具備的身體特征是相對應的。“生命”領域內,任何“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身體特征,是與其在不同生存環境中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相對應的。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不同的“生命”現象個體在不同的生存環境中,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同的。生存環境的轉變會導致其所具備“行為”能力產生轉變以及相對應的身體特征的轉變。我舉個例子來說明。在我們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生存的河馬這種“生命”現象。當前河馬這種“生命”現象個體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屬於高級“生命”現象的範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