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直接“行為”的辨別(一)(1 / 2)

①?不同“生命”現象個體間對彼此直接“行為”的辨別A?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不同“生命”現象個體間對彼此直接“行為”的辨別對於某個具體的“生命”現象個體而言,無論其是否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都會以階段性發展的方式存在於其所具備的有限“生命”現象周期內。在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階段性發展的過程當中,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通過各自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對該“生命”現象個體所發揮的直接“行為”作用,則可以通過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體現出來。維護或促進該“生命”現象個體存在、發展的直接“行為”作用可以被其所認可、接受;危害該“生命”現象個體存在、發展的直接“行為”作用則會被其所抵製、排斥。正是因為在“生命”領域內存在著“共生共存”的規則,才使得那些尚未具備主觀意識能力的低級“生命”現象存在、延續至今,而不完全是由其他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對其所發揮的直接“行為”作用而決定其存在與發展。也正是因為“生命”領域內存在著“共生共存”的規則,才會使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產生主動或被動的轉移,以保證在“生命”領域內,各種“行為”能力可以在不同的生存環境內、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之間存在與發展。這也就是說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無論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存在與否,都會存在於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之間。所以當前“人類”不但需要從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上對那些低級“生命”現象所發揮的直接“行為”作用有所認知與辨別,更需要認知到當前“人類”所具備各種“行為”能力在其主觀意識直接控製之外對低級“生命”現象所發揮直接“行為”作用。“生命”領域內存在著的“共生共存”的規則,並不意味著當前“人類”可以肆意的去損害其生存環境內存在著的那些低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這是對當前“人類”自身道德上的要求,更是對當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出於存在與發展目的要求。無論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生存環境內存在著的低級“生命”現象采取哪種態度,都需要了解不同的“行為”對低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發揮的作用,並了解低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所發揮的“行為”作用。“行為”能力的作用是相互的,“生命”現象是“共生共存”的。舉個例子說明一下。沉香,一種香料的名稱,是從植物身上取得的一種香料,如果對香料感興趣的人士應該對此並不陌生。產生沉香的植物是尚未具備主觀意識能力的低級“生命”現象,所以其所具備的分泌保護液的“行為”能力不屬於受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的範疇。本身沉香是該類植物受到損傷後,分泌出來的一種液體,對其受傷部位可以起到保護和修複的作用。但這種液體經過長時間積累所形成的香料可以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發揮積極的“行為”作用,所以當前“人類””對其的需求極大,市場價格也很高。利益的驅使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對該類植物進行刻意的損害,本來是該類植物保護自己的一種非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卻成為了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的牟利手段,這就使得產生沉香這種香料的該類植物的生存和發展狀況堪憂。我不否認沉香這種香料會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所發揮的積極“行為”作用,也不會簡單的認為產生沉香這種香料的該類植物從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的生存環境中徹底的轉移後,植物這種“生命”現象分泌保護液的這種“行為”能力會消失。但我能夠確定的是如果產生沉香這種香料的該類植物完全從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的生存環境中轉移之後,沉香這種香料會徹底的從當前“人類”的生活中消失。所以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如果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還認為沉香這種香料有其存在的價值,並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會產生積極的“行為”作用,那就請保護好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生存環境內產生這種香料的該類植物。而對於產生沉香這種香料的該類植物而言,如果其無法阻止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對其無限製的傷害,那麼該類植物完全從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的生存環境內轉移就是必然的了。所以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對產生沉香這種香料的該類植物的“行為”決定著其的存在與發展,該類植物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也會對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對其的直接“行為”存在著認可與排斥之分。在“生命”領域內,產生沉香這種香料的該類植物之所以延續至今,是因為該類植物的存在與發展是在“生命”領域內“共生共存”的規則約束之下。但如果說通過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對產生沉香這種香料的該類植物所進行的直接“行為”使其徹底的在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的生存環境中轉移,就改變了“生命”領域內的“共生共存”規則那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相反,卻有足夠的依據去證實,“生命”領域內的規則是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及“行為”作用所無法改變的。例如,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需要在其現有的“生命”領域中,通過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去改變其所處的生存環境,而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是在與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的相互“行為”作用下發展一樣。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在中國的文獻當中有去深山采藥的記載,采藥的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都具備了身手敏捷的攀岩“行為”能力。如果當他們在深山中找不到需要的草藥,他們會停止該類“行為”,那麼攀岩的這種“行為”能力從采藥人的“生命”現象中逐漸衰退下來。如果當前“人類”不再進行攀岩此類的“行為”活動,那麼攀岩的這種“行為”能力終將會徹底的從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中轉移出去。當這種“行為”能力衰退直至完全徹底的轉移出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不但可以對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的發展產生作用,也會使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產生變化。前段時間,我還在網上看到有人去采崖柏,就是懸崖上的柏木,而我現在身邊大多數的人無論是從其主觀意識上還是“行為”能力上對此項“行為”都望而卻步了。B?在動態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不同“生命”現象個體間對彼此直接“行為”的辨別“生命”現象等級比當前“人類”這種“生命”要低級,但是也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其他“生命”現象個體與尚未具備主觀意識能力的“生命”現象個體間對彼此直接“行為”的辨別,是需要通過動態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中進行探索和分析,找到雙方辨別彼此直接“行為”的依據。